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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核發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30113621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給與退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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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期強化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核發之審
     核機制,執行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以激勵公務
     人員工作士氣及適度反映職責程度給與報酬,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部有關簡任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程度之評核項目如下:
(一)擔任任務編組指揮監督工作
(二)督導辦理重要專案計畫或法案
(三)核稿或決行公文量繁重
(四)負責跨單位或對外(媒體或民意機關)溝通工作
(五)襄助重要機要事務
(六)實際負有指揮屬員之責


三、前點有關「職責繁重」之審核,由受評人之直屬主管或部長指定適當之
    人員進行初評(如附表),並送請審查小組進行複評後,由本部人事處
    就審查小組複評結果,簽陳部長圈選。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部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人事處處長等五人組成,就
    初評意見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會議審查之。


四、 本部簡任非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支給人數及人選之評核,應確依本處理
     原則之評核項目及審核程序從嚴審查,並配合年度簡任非主管人員預
     算員額增減及職責程度變動情形,於每年七月定期檢討。但年度中人
     員未有退離或職務異動情形者,得不辦理。
     年度中遇人員職務異動或業務調整,經直屬主管就評核項目進行評核
     ,確屬職責繁重者,得由各單位簽會人事處,並經部長核定後支給。
     但因特殊業務考量須即時檢討核發對象時,得由人事處簽陳部長核定
     後支給,不受前點審核程序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