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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地1120112985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考核培訓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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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員工士氣,以多元及時獎勵方式,鼓勵
    員工勇於任事,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執行重大專案獎勵要點第五
    點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友(含
    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


三、本要點所稱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重大傳染病防治工作,成效顯著。
(二)處理災害防救或重大突發事件,妥適得宜。
(三)完成重大建設或業務,如期如質並合宜掌控預算。
(四)辦理其他重大事項,有效促進社會發展及民生福祉。


四、對於執行重大專案著有績效者,得依團體獎及個人獎給予獎勵,並依
    下列原則提報:
(一)提報獎勵應本綜覈名實原則,切勿浮濫。
(二)同一事由僅能就獎勵項目擇一提報。
(三)跨機關之獎勵案件由主政機關提報 。
(四)團體獎及本部個人獎之提報,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經簽陳
      督導次長同意後,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具體事蹟簡介表(如
      附表)提送本部人事處。所屬機關(構)個人獎由該機關(構)自行辦
      理。


五、獎勵之給予,應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團體獎及本部個人獎由本部組成之審議小組審議後簽陳部長核定,
      審議小組成員為三位次長、主任秘書及技監參事若干人,其中技監
      參事由部長圈定,審議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所屬機關(構)個人獎由該機關(構)組成之審議小組審議後簽陳機關
      (構)首長核定,其成員由該機關(構)決定,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三分之一。
(二)本公平公開原則,按著有績效人員實際參與及貢獻程度核實審議後
      給予。
(三)屬高度專業性、稀少性或具特殊獎勵事由之專案,得委由專家學者
      提供審查意見。
(四)審議基準分挑戰性、複雜性、周延性及效益性四大評核面向;其評
      分權重如下:
      1.團體獎及本部個人獎:每一面向評分權重為百分之二十五。
      2.所屬機關(構)個人獎:各面向評分權重,由該機關(構)決定。


六、獎勵方式及名額如下:
(一)團體獎:
      1.獎金以每一重大專案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為原則,並應受年
        度預算可支用額度之限制;其分配應按成員貢獻程度為之,不得 
        平均或輪流分配。
      2.得頒給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
(二)個人獎:
      1.各機關(構)每年至多三人。
      2.獎金按貢獻程度分等第發給,最高每人五萬元,並應受年度預算
        可支用額度之限制。
      3.得頒給獎座、獎牌、獎狀或感謝函。
      4.公假最高五日,依請公假日數每日最高補助一萬元,並得無償使
        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管理之休閒設施;獲獎人應於獲獎次日起 
        一年內請畢、請領或使用。


七、因同一事由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發給專案考績獎金者,個人獎不再依
    前點規定發給獎金;已依其他規定發給獎金者,不再依前點規定發給
    獎金。但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等獎項而領取
    獎金者,不在此限。


八、獲獎人獲獎事蹟如有不實,或於獲獎事蹟相關業務,有重大違法失職
    行為,應由各核定獎項機關(構)撤銷其資格,已領受之獎座、獎牌、
    獎狀或感謝函及獎金、公假補助應予追繳,尚未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九、本要點獎勵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構)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