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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2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院臺財字第0930021768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沿近海漁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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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
           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
           具之證明文件。

第 3 條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
           具之證明文件。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