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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暫停受理指定種類之家禽畜牧場登記及已登記家禽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申請案件之調節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80044070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家禽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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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一、本調節措施依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除第四點所定情形外,臺南市暫停受理指定種類之家禽畜牧場登記及
    已登記家禽畜牧場擴大飼養規模申請案件之調節措施。
  前項所稱指定種類家禽為白色肉雞及有色肉雞。


三、前點暫停受理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調節措施之限制:
 (一) 未涉及擴大飼養規模之變更,例如:辦理畜牧場登記名稱、負責人
      、主要管理人之變更登記、飼養規模減少之變更登記。
 (二) 已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家禽(白色肉雞及有色肉雞)場,改申請
      畜牧場登記且未涉及擴大飼養規模。
 (三) 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或臺南市政府已經受理之畜
      牧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