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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豇豆種子病害驗證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三字第1121489671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防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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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防止病害藉由豇豆種子傳播蔓延,以提昇
  豇豆種子及其產品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用詞,定義如下:
(一)豇豆:指學名為 Vigna unguiculata (L.) Walp.subsp.
   sesquipedalis (L.)Verdc.、英名為 Asparagusbean  之豆科植
   物。
(二)病毒:指菜豆普通嵌紋病毒黑眼豇豆嵌紋株(Bean common mosaic
   virus-Blackeye cowpea mosaic strain
,  以下簡稱 BCMV-BlCM)
    及胡瓜嵌紋病毒(Cucumber mosaic virus,  以下簡稱 CMV)。
(三)萎凋病:指由 Fusarium oxysporum f. sp. tracheiphilui  引起
   之病害。
(四)繁殖用種子:指供生產栽培用種子之種子。
(五)栽培用種子:指供生產食用豆莢用種子。


三、為辦理豇豆種子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一)受理機關: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以下簡稱種苗場),負責申請
   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二)檢查機關:種苗場,負責各階段採種圃之設施、操作管理及種子查
   驗等檢查工作。
(三)檢定機關:農業部農業試驗所,負責病毒檢定工作。


四、申請繁殖用種子及栽培用種子驗證者,應於種子繁殖播種前一個月填
  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栽培用種子驗證應
  檢附繁殖用種子合格證明書影本。


五、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七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受理機關及檢查
  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七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向檢
  定機關繳交檢定費。驗證結果於申請人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通知
  申請者,經查驗符合規定之種子另核發證明書。


六、採種圃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條件:
  1.採種圃如以地植者之前期作不得為豇豆;如以盆缽種植則使用全新
   或消毒過之栽培介質。
  2.應設置於具有阻隔媒介蚜蟲入侵功能之設施內(以三十二目尼龍網
   包覆為原則)。
  3.設有人員進出之雙層門。
(二)操作管理:
  1.植株應以獨立支架單株種植,以避免植株間相互接觸造成感染;栽
   培過程中植株若需修剪或整理,應使用經高溫消毒之工具,並以單
   株單剪方式為之。
  2.栽培過程中若發現感染病毒病之植株,應立即剷除並移出,移出時
   不得與其他植株摩擦,以避免傳染。
  3.應定期施行媒介蚜蟲及其他病蟲害之防治措施,若發現感染萎凋病
   之病株應予拔除,並移出集中銷燬。
  4.應配置管理紀錄簿,以建立品種、種植日期及病蟲害防治措施等資
   料,供檢查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5.設施內以生產單一豇豆品種為原則,如種植不同品種需適當距離間
   格並標示品種。


七、檢定、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規定如下:
(一)檢定方法:檢定採用酵素聯結抗體免疫測定法(以下簡稱 ELISA)
   。
(二)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
  1.繁殖用種子
  (1)檢查員應赴採種圃檢查其設置,符合前點規定者,始得進行後續
    檢查及採樣檢定。
   (2)申請人應依預定種植面積每分地播至少播四百粒種子於三吋軟盆
    或相當大小穴格之穴盤內,每盆或每穴以一粒種子為限。種子發
    芽後由申請人自行將外觀不正常之幼苗移除淘汰,過程中應避免
    與其他植株摩擦。
   (3)淘汰後留存之幼苗繼續栽培二至三週,待第三片本葉長出後,由
    檢查員依採種圃之面積,挑選適量外觀正常之幼苗供申請人進行
    定植,每一定植苗應單獨編號。檢查員就每一植株摘取第一及第
    二之三出葉各一片小葉置於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後送交
    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採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具。
   (4)經檢定確認感染病毒之定植苗,申請人應立即移出採種圃。未測
    出病毒感染之定植苗,由申請人依前點規定繼續管理,期間經檢
    查員查驗若有不符合作業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終
    止後續驗證程序。
   (5)定植苗定植後第五十日至第六十日,由檢查員進行現場檢查,並
    就每一植株採取新葉及老葉各一片,置於封口塑膠袋中並標明植
    株編號後,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第二次檢定亦採用 ELISA
    。申請人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植株立即移出採種圃。經檢定未測
    出病毒感染之植株,得繼續栽培至種子採收。
   (6)種子之採收應於接獲符合檢定規定之通知後三十日內進行。採收
    之種子應經乾燥處理,以包裝袋或容器裝妥並標示品種、數量及
    採收日期,經檢查員確認總收成量後,以低溫(約攝氏十度)貯
    藏。完成採收及調製之種子,應抽取至少四百粒,保存於檢查機
    關備查。
  2.栽培用種子
   (1)檢查員應赴採種圃檢查其設置,符合前點規定者,始得進行後續
    檢查及採樣檢定。
   (2)採種圃之栽培管理應依前點規定進行,檢查員得隨時進行現場抽
    驗,若查有不符合作業規定者,應即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終止
    後續驗證程序。
   (3)豆莢採收前應由檢查員進行至少二次現場檢查,豆莢採收期間,
    應每二週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員若發現疑遭病毒感染之植株,應
    立即通知申請人剷除,必要時採樣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
    申請人應將確認感染病毒之定植苗立即剷除。經檢查符合規定之
    採種植株,得繼續採收種子,採收期以二個月為限。
   (4)每一採種圃內植株病毒病總發病率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若超
    過,檢查員應即通知申請人及受理機關終止後續驗證程序。
  (5)採收之種子應經乾燥處理,以包裝袋或容器裝妥並標示品種、數
    量及採收日期,經檢查員確認總收成量後,以低溫(約攝氏十度
    )貯藏。完成採收及調製之種子,每批採收之種子應抽取至少四
    百粒,保存於檢查機關備查。


八、驗證基準及有效期限規定如下:
(一)繁殖用種子
  1.採種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員現場查
   驗確認。
  2.生產過程經二次檢定均未測出病毒反應之植株,並於規定期限三十
   日內所採收之種子,視為符合規定之繁殖用種子,其驗證有效期限
   為二年。
(二)栽培用種子
  1.採種圃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員現場查
   驗確認。
  2.栽培過程中病毒病總發病率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並於規定期限二
   個月內所採收之種子,視為符合規定之栽培用種子,其驗證有效期
   限為二年。


九、依據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規費收費標準收費規定如下: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樣品數及所採用檢定方法核計;每一樣品包含菜豆普通
   嵌紋病毒黑眼豇豆嵌紋株(BCMV-BlCM)及胡瓜嵌紋病毒(CMV)二
   種病毒之檢定,採 ELISA 者每樣品收取新臺幣三十元。
  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