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積極任
事,型塑正向組織文化,以共同致力達成本部施政目標,提升整體施
政效能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 (構),分以下五組進行評比:
(一)本部業務單位: 本部綜合規劃司、資源永續利用司、農民輔導司、畜牧
司、 動物保護司、農業科 技司、國際事務司及資訊司。
(二)本部行政單位:本部秘書處、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及法制
處 。
(三)所屬機關:農糧署、漁業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田水利署 、農業金融署及農業科技園區管
理中心。
(四)所屬試驗機構:農業試驗所、林業試驗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
獸醫研究所、農業藥物試驗所及生物多樣性研究所。
(五)所屬改良場: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苗栗區農業改良場、臺中區農業改良
場、臺南區農業改良場、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花蓮區農業改良場、臺東
區農業改良場、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及種苗改良繁殖場。
三、 績效評核指標項目及評核比重:
(一) 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mance Index, 以下簡稱 KPI)達成情形
(80%),分為共同項目及自訂項目:
1.共同項目(2項):由本部綜合規劃司依據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
農業政策或重要方案,研提當年度10項業務重點工作,並於1月底前
簽陳部長核定後,供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擇選其中2項績效
目標,據以設定 KPI。但本部行政單位,毋須擇選共同項目。
2.自訂項目(1項):由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依業務屬性及政策連
結度,研提年度亮點績效目標,併同上開共同項目提供本部人事處彙
辦。但本部行政單位,以服務滿意度作 為自訂項目之評比項目。
(二) 綜合評核(20%):由部長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全年度KPI達
成情形做整體考評。
四、 績效評核作業及成績評定:
(一) KPI 設定:
1.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擇選共同項目2項,並研提自訂項目1項,依
據指標設定之創新度、挑戰度、複雜度、 重要政策連結度及完成度設定 KPI
(評分基準如附表1),送 本部人事處彙辦(設定項目表如附表2,繳交之期限
由本部人事處另案函知),並於簽陳部長核定後,據以執行;各單位及所屬機
關(構)之部分 KPI 亦得由本部指定設定之。
2.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之KPI如屬原有或延續性指標,應提供過去實績佐
證資料,併送人事處彙辦。
3.本部行政單位服務滿意度之評比事宜,由人事處主辦,資訊司協辦,毋須設定KPI。
(二) 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KPI 核定後,因政策、預算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致原業務無法執行須調整內容或 KPI 時, 得於簽奉部長核定後,送人事處據
以辦理。奉核可刪除之 KPI 不列入年終評比,該項 KPI 配分按剩餘權重比例分
配至其餘 KPI。
(三) 成績評定:
1.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各項執行成果統計至當年11月 底,並填寫年度 KPI
執行成果報告表(如附表3),於當年11 月30日前送人事處彙整。年度中如有其他
特殊績效,得填寫 其他特殊績效說明表(如附表4),就重大具體事蹟或年度中突
發重大案件之處理績效簡要說明,併送人事處彙辦。但本部行政單位,免填寫年度
KPI執行成果報告表。
2.人事處彙齊成果報告表及其他特殊績效說明表後,送請部長召集政務次長、常務次
長及主任秘書組成評核小組(以下 簡稱評核小組),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
KPI 執行 成果進行書面審查,並按組別評比及排序,必要時得由評核小組邀請本部各
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說明。
3.綜合規劃司、農業科技司、秘書處及政風處應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之獲獎
紀錄、特殊績優情事、跨域合作優 良事蹟或重大缺失,填列優劣事蹟評核表(如附表5)
送人事處彙整,俾供部長於綜合評核中參酌評分。
4.人事處依評核小組評核結果,簽陳部長核定。
五、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年度績效評核成績,作為各單位及所屬
機關(構)年終考績及獎勵參考。績優者若干名,並核發獎牌,以資
鼓勵。
六、本部所屬機關(構)得參照本計畫辦理機關(構)內部績效管理;其
適用對象、績效評核指標項目、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等,由各機關(
構)自行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