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阿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以下簡稱本
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陳判文稿之審核及代判。
二、重要與機密文件之陳轉及處理。
三、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出席。
四、各單位間業務之協調。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處設下列科、室:
一、綜合企劃科。
二、鐵路服務科。
三、鐵路維護科。
四、車輛養護科。
五、秘書室。
六、人事室。
七、政風室。
八、主計室。
第 5 條
綜合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資產等相關保存業務中長程計畫、年度計
畫之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歷史建築之研究調查、保存再利用、場域
整合活化、維護及景觀協調。
三、阿里山林業文化與鐵路基礎調查研究與修復計畫之提報、文物蒐集、
執行及管制。
四、阿里山林業鐵路博物館之規劃、建置、經營管理;阿里山林業文化與
鐵路文化之推廣、宣傳及教育活動執行。
五、開發結合鐵路沿線生態、觀光、文化複合場域、聚落市集、友善農業
之文化生態旅遊軸帶之規劃、推廣及行銷。
六、阿里山林業文化園區與鐵路形象塑造、行銷及姊妹鐵路國際合作交流
。
七、阿里山林業文化及鐵路世界文化遺產推動工作。
八、阿里山林業文化與鐵路文化文創、附屬事業之規劃、建置、行銷及管
理。
九、運價建議、分析及業務督考、促銷計畫研擬。
十、其他有關綜合企劃事項。
第 6 條
鐵路服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車站站務之規劃、經營管理及管制。
二、各式車票票務規劃、管理及執行。
三、售票管理系統之建置、管理及維護。
四、車廂與場站場域應用、清潔維護規劃、督導及管制。
五、場站招租、管理及維運。
六、列車班次規劃、行車管制、行車安全管理及行車保安裝置改善之規劃
審核。
七、車站服務人員在職訓練、督導、考核,乘務人員體格檢查及管理、管
制。
八、行車運轉規章、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之制定、執行及管制。
九、行車事故調查與處理、行車事故統計分析及陳報。
十、其他有關鐵路服務事項。
第 7 條
鐵路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路線(含橋梁、隧道)檢查與維護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路線災害修復工程、邊坡治理、建築工程與相關場站設施維護及新建
改善。
三、路線檢查、養護之標準作業程序制(修)定、執行及管制。
四、路線養護人員培育、訓練、督導及執行。
五、行車安全工作與路線巡查之執行及管制。
六、鐵路沿線林木巡查與環境綠美化之執行及管制。
七、鐵路維護機具、材料之研發、製作、檢查及廢料收回業務。
八、路線隔離封鎖與列車慢行之提報及管制。
九、其他有關鐵路維護事項。
第 8 條
車輛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鐵路行車、運轉與列車編組車輛調配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二、機車與客貨車車輛各級定期檢修、維護計畫提報、執行及管制。
三、車輛維護、電訊維護與列車駕駛之人員培育、訓練、督導及管制。
四、動力車、客貨車、配組件與相關設備採購、通訊系統建置及維護管理
。
五、鐵路平交道與相關號誌系統建置、管理及維護。
六、蒸汽機車之保存、維護及動態運轉管理。
七、各式車輛檢查、維修與駕駛操作之標準作業程序及規章制定、執行及
管制。
八、動力車、客貨車及配組件等重大故障之研究改善。
九、其他有關車輛養護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檔案、印信、出納、庶務、採購及財產管理。
二、風險管理與職業安全管理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員工定期健康檢查及健康資料管理。
四、職業災害之調查、統計、處理及防止、改進。
五、國外貴賓來訪之聯繫接待。
六、處務會議之議程、列管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局務會議決議之列
管。
七、辦理慶典活動、年度緊急應變演練。
八、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第 10 條
人事室掌理本處人事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處政風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細則自本處暫行組織規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