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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開放政府聯絡人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綜字第1120013762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目/管制考核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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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本部各單位及所屬二級、三級機關(構)
    (以下簡稱單位(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以落實開放政府
    理念,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部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並建立本部各單位(機
    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之聯繫機制。


三、本部各單位(機關),除人事處、政風處、會計處、統計處、法制處外
    ,應指派適當層級且獲充分授權人員至少一人,擔任該單位(機關)
    之開放政府聯絡人;本部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次長得自本部各單位(
    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中指派一名擔任本部總聯繫窗口,並由該單位(
    機關)協助行政院辦理開放政府業務相關行 政幕僚工作。


四、本部各單位(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應配合參加行政院及國家發展委
    員會辦理之開放政府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五、為強化開放政府聯繫機制,行政院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下列會議,本部
    出席人員如下: 
(一)開放政府政策聯繫會議: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研商開放政府重要
      政策及推動方案,由本部督導開放政府業務之次長出席。
(二)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討論次月份
      之開放政府議題,由本部總聯繫窗口出席,並視該次會議議程需要
      ,偕同本部相關單位(機關)之開放政府聯絡人共同出席。
(三)開放政府議題協作會議:視實際業務需要召開,由本部指派與該議
      題業務相關之單位(機關)開放政 府聯絡人出席。


六、開放政府聯絡人工作推動會議決議由本部辦理之議題協作會議,由議
    題所涉單位(機關)負責籌辦,所需費用由該單位(機關)自行籌措。


七、開放政府聯絡人之實施運作,除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開放政府聯絡人
    實施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