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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家禽產業保險試辦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70043286A號 令
法規體系: 畜牧目/家禽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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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家禽畜牧場負責人投保家
    禽產業保險,試辦補助其保險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保險:指對家禽於飼養過程中死亡造成之損失提供保障,經本會
      審查通過並公告之家禽產業保險商品。
  (二)負責人:指家禽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所載負責人。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家禽畜牧場具備畜牧場主要設
    施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定非開放式禽舍者,其負責人投保本保險時,得
    依本要點向本會申請補助當期主保險契約保險費之二分之一。但預算
    不足時,本會得停止補助。


四、前點申請,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
    ,於投保本保險時,一併送交保險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但申請人非屬自然人者,應檢附
      其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三)授權書。
  (四)禽舍配置圖及每棟非開放式禽舍二張可清楚辨識之佐證照片;照片
      應加以編號,並於配置圖註記照片編號。
    前項第三款之授權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會核發補助款時,委由保險人代為受領補助款並充抵保險費。
  (二)本會撤銷或廢止核發補助款處分時,委由保險人自應退還之保險費
      中扣抵補助款,並返還本會。
  (三)有第八點第二項所定情形時,委由保險人辦理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
      助款。
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收件後,發現申請文件有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
    情形者,應立即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或拒絕核保。


五、保險人核保本保險後,應將前點申請文件,連同保險費申請補助清冊
    ,於一個月內轉送本會。
  本會為審查前項申請,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六、本會收到第四點申請案件後,應於十日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
    申請人;其經審查通過者,本會應核發補助款,撥由保險人充抵二分
    之一之保險費。


七、第四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駁回其申請:
  (一)未具備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第五條所定非開放式禽舍。
  (二)保險人未核保本保險。
  (三)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完成補正。


八、第四點申請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匿、偽造或變造之情事
    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人限
    期返還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人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率變
    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補繳或領退保險費者,保險人應於三個月內,代理
    受補助人向本會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應作
    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人限期返還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
    送行政執行。


九、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核保及保險理賠相關事宜,得洽請本會提供協助
    。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對投保本保險之負責人,酌予補助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