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二年我國漁船赴大西洋從事捕撈鮪旗魚類及漁獲物運搬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第七點有關意外漁獲劍旗魚、黑皮旗魚及紅肉旗魚之單船漁獲限額如次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6133522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三一○公噸,由獲准赴北大西洋作
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二.九公噸。
二、南大西洋劍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九二五公噸,由獲准赴南大西洋作
業之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六.九公噸。
三、黑皮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二四三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之漁船
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六公噸。
四、紅肉旗魚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五三.一公噸,由獲准赴大西洋作業之
漁船平均使用,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為一公噸。
五、前述單船之意外漁獲總限額容許百分之五之誤差量,惟其超過限額之
意外漁獲量由九十三年度之該船意外漁獲限額量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