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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蝴蝶蘭種苗病毒驗證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三字第1061488351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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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毒病藉
  由蝴蝶蘭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蝴蝶蘭種苗及其產品品質,特依據「
  植物種苗疫病蟲害驗證輔導要點」第三點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蝴蝶蘭,指蘭科(Orchidaceae)中之蝴蝶蘭屬(Phalaenopsis)
  、朵麗蘭屬(Doritis)、朵麗蝶蘭屬(Doritaenopsis)與相關屬及
  其雜交種之植物。所稱種苗,指以組織分生培養技術所培育之組織培
  養瓶苗(簡稱瓶苗)及組織培養定植苗(簡稱定植苗)。所稱病毒,
  指會感染蝴蝶蘭之蕙蘭嵌紋病毒(Cymbidium mosaic virus,簡稱
  CymMV)及齒舌蘭輪斑病毒(Odontoglossum ringspot virus,簡稱
  ORSV)(附錄一)。


三、防檢局為辦理蝴蝶蘭種苗病毒驗證業務,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
  改良繁殖場(簡稱種苗場)為受理機關,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
  宜;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苗
  栗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高雄區農業改良場、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臺東區農業改良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花蓮區農業改
  良場及種苗場為檢查機關,負責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
  等檢查工作;委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或經防檢局認證核可
  之機關(構)為檢定機關,負責病毒之檢定工作。


四、申請驗證之種苗,包含瓶苗及定植苗。申請瓶苗驗證者,應於母本進
  行初代無菌化分生繁殖前提出;申請定植苗驗證者,若源自瓶苗者,
  應於瓶苗出瓶定植前提出,若源自定植苗者,應於移植換盆前提出申
  請。母本及各階段種苗之檢查時間,申請者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五、申請種苗病毒驗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交檢查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
  請。受理機關獲知檢查結果後,通知申請者繳交檢定費,始核發結果
  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發證明書。


六、各類繁殖圃設置及操作管理:
(一)母本保存園
  1、設置條件:母本應隔離栽培於具阻隔病毒媒介昆蟲及軟體動物侵染
   之設施內。
  2、操作管理:
 (1)母本應在申請驗證前移入符合規定之母本保存園內。母本單株應
    標示品系並獨立編號,植株間不得相互接觸。
 (2)母本保存園應與其他培養場區隔,並嚴格控管人員出入,避免任
    何人為接觸造成感染之機會。栽培期間使用之盆缽、介質、器具
    及花梗固定用器材等,應採用全新資材。
 (3)培育過程中植株若需修剪或整理,使用之工具應經附錄二所述方
    式消毒,並以單株單剪方式為之,以避免植株間之相互污染。
 (4)母本保存園應施行防治病毒媒介昆蟲及軟體動物之措施。
 (5)母本保存園應建立管理資料,記錄母本之種植日期及病蟲害防治
    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二)組織培養場
 1、設置條件:生產瓶苗之組織培養場(簡稱組培場),應具備高溫高
   壓消毒設備、置放瓶苗之培養空間、繁殖無病毒瓶苗之無菌操作台
   及相關儀器設備。
 2、操作管理:組培場管理人員應記錄母本之編號、瓶苗生產數量及批
   號。瓶苗各繁殖階段之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1)進入組織培養繁殖之初代培植體,應延續母本編號給與適當批號
    以利追蹤,各繼代增殖瓶苗亦同。屬於同一品系不同單株所誘發
    產生之培養植體,在母本擁有者與組培場雙方共識下,得混合成
    為單一母瓶或重複母瓶,並分別予以適當編號,其數目由雙方決
    定並告知受理單位,以為後續採樣之依據。
 (2)為建立組織培養母瓶所進行之植物材料消毒與接種,及各階段繼
    代增殖作業,應於繁殖無病毒瓶苗之無菌操作台內進行。
 (3)經檢定未測出病毒感染之母瓶瓶苗始得進行繼代增殖。
 (4)繁殖無病毒種苗之無菌操作台內所使用之工具應經附錄二所述方
    式消毒。工具與操作盤應隨材料批號更換。操作人員工作前應行
    必要之消毒以避免病原污染。
 (5)組培場應建立管理資料,以記錄母瓶及各繼代增殖子瓶瓶苗之移
    植日期等資料,供檢查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三)定植苗培養場
 1、設置條件:申請定植苗病毒驗證之定植苗培養場設施,應具阻隔病
   毒媒介昆蟲及軟體動物入侵之功能。
 2、操作管理:
 (1)瓶苗定植過程若需浸泡殺菌藥劑或洗滌,同一批號瓶苗以使用全
    新或經消毒過後之單一容器為限,不同批號不得混用。
 (2)同一批待驗證瓶苗或定植苗之移植應由專人負責,並不得與其他
    非驗證瓶苗或定植苗之移植混同進行。
 (3)移植操作應於消毒工作台上進行,並以新鮮配製之千分之五至千
    分之六次氯酸鈉溶液處理台面一分鐘以上,再以乾淨紙巾擦乾。
 (4)操作人員應著專用工作服,進行移植操作前應以肥皂充分洗手,
    完成不同批號之瓶苗或定植苗定植後,應重複前述之台面消毒處
    理及充分洗手後方能進行其他批號種苗之移植。工作服應每日更
    換,並應以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六次氯酸鈉溶液處理一分鐘後清洗
    。
 (5)瓶苗或定植苗移植時應使用全新盆缽及栽培介質。移植後之定植
    苗應整齊排列於植床上,避免葉片重疊,並明確標示來源批號、
    移植日期及數量,且應依一般預防病毒傳播之要領進行栽培管理
    。
 (6)定植苗培養場應建立管理紀錄,記錄定植苗之定植日期及病蟲害
    防治措施等資料,供檢查人員現場查驗時參考。


七、病毒檢定種類、檢查程序及檢查方法:
(一)病毒檢定種類母本、瓶苗及定植苗所檢定之病毒種類,均為 CymMV
   及 ORSV。
(二)檢查程序及方法
 1、母本
 (1)母本保存園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六點第一款規定,經檢查
    人員檢查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樣檢定。
 (2)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除查證保存園設置及操作管理是否符合規
    定外,並以單株為單位,切取受檢植株之適當葉片及根部,置於
    封口塑膠袋中,標明植株號碼後送交檢定機關進行病毒檢定。採
    樣時各單株應使用單一工具。
 (3)母本應進行二次檢定,間隔一至二個月,第一次檢定採用酵素聯
    結抗體免疫測定法(簡稱 ELISA),第二次檢定採用反轉錄聚合
    酶連鎖反應法(簡稱 RT-PCR)。
 (4)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
    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
    者繳交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
 (5)申請者應將各檢定階段確認感染病毒之母本立即移出保存園,檢
    查人員應擇期前往現場確認,未依規定移除感染母本者,即終止
    該申請案之後續驗證程序。
 2、瓶苗
 (1)組培場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經檢查人員
    檢查確認後,使得進行後續採樣。
 (2)檢查人員以母瓶編號為單位,抽取各母瓶內瓶苗送交檢定機關進
    行病毒檢定,每一母瓶編號至少抽取一瓶,每一母瓶逢機抽取五
    個培植體混合為一個樣品,檢定方法採用RT-PCR。
 (3)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母瓶瓶苗檢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
    查機關及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檢定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內
    ,通知申請者繳交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組
    培場應於接獲結果通知後,立即將不符合分級標準規定之母瓶批
    號移除,始得進行符合分級標準規定批號之繼代增殖及後續驗證
    程序。
 (4)申請者若委託不同組培場進行繼代繁殖,應於申請時註明,且繼
    代繁殖組培場之設置及操作管理亦應先經檢查人員查證,符合第
    六點第二款規定者,始得進行後續驗證程序。
 (5)組培場完成子瓶繼代繁殖後,應主動通知受理機關安排檢查時程
    。進行子瓶瓶苗之檢查時,檢查人員應核對合格母瓶編號,並抽
    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每一編號至少抽取三個子瓶,每一子瓶
    逢機抽取五個培植體混合為一個樣品,檢定方法採用 RT-PCR。
 (6)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
    受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
    繳交檢定費,並於繳費完成後,始核發結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
    苗另核發證明書。
 3、定植苗
 (1)定植苗培養場之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第六點第三款規定,經檢
    查人員檢查確認後,始得進行後續採樣檢定。採樣檢定時間由申
    請者自行預估並於申請書中載明,若有變動應立即通知受理機關
    。
 (2)定植苗之檢查,由檢查人員抽樣送檢定機關進行檢定,定植苗其
    來源為符合規定之瓶苗或定植苗者,抽樣比例為千分之五,若其
    來源為未符合規定之定植苗,抽樣比例為百分之一,檢定方法採
    用 ELISA。
 (3)檢定機關應於完成檢定後五個工作日內將結果通知檢查機關及受
    理機關,受理機關應於接獲結果後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者繳交
    檢定費,並於申請者繳費後核發結果通知,符合規定之種苗另核
    發證明書。


八、驗證標準及有效期限:
(一)瓶苗母瓶及其所增殖之子瓶瓶苗經抽樣後,以 RT-PCR 檢定確認無
   病毒感染者,發給瓶苗病毒檢定證明書。驗證有效期限為自發證日
   起三個月。
(二)定植苗
 1、定植苗來源應為符合本須知規定之瓶苗或定植苗,定植苗培養場之
   設置及操作管理應符合本須知之規定,並由檢查人員現場查驗確認
   。
 2、定植苗經檢查人員抽樣並送交檢定機關,依檢測結果符合病毒感染
   分級標準者,發給定植苗病毒檢定證明書,驗證有效期限為自發證
   日起三個月。檢定之病毒感染分級標準如下:
 (1)特優:所抽驗之樣品中未檢出 CymMV 及 ORSV。
 (2)優良:所抽驗之樣品中 CymMV 或 ORSV 檢出率低於百分之五。


九、收費標準:
(一)檢查費:每件申請案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定費:依樣品數及所採用檢定方法核計;每一樣品包含 CymMV
   及 ORSV 二種病毒之檢定,採用 ELISA 者收取新臺幣三十元,採
   用 RT-PCR 者收取新台幣三百元。前項費用之收支依照預算程序辦
   理。


十、防檢局為鼓勵蝴蝶蘭組培場及定植苗培養場申請種苗病毒驗證,得成
  立評選委員會,評選優良之「蝴蝶蘭種苗病毒驗證示範生產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