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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補助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銷字第112107434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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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建立公正、公平、公開
    之補助原則及審核機制,特訂定本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以利相關運
    銷加工計畫補助之審查。


二、補助對象:依農會法、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


三、申請補助之農民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運銷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之平均共同運銷及直銷量達五百公噸、
      切花一百二十萬支或盆花六萬盆之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二) 加工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
      酒之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表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三) 考評成績:近三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
 (四) 集貨場及冷藏(凍)庫部分:興建所需土地,應為農民團體所有,
      且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係承租公有土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公營企業之土地除外)者,其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行政院主計
      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
 (五) 農產加工設備:其放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加工廠(場)
      建築使用證明。
 (六) 補助限制及執行成效:近三年未曾接受農糧署補助者,或計畫執行
      率達百分之一百,且計畫執行期間均能如期填報其會計與成果報告
      者,優先考量予以補助。
 (七) 配合政策之實績: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農糧署推動相
      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政策性收購加工、促銷活動、有
      機、產銷履歷、CAS 或其他經農糧署各區分署認定者)。另未配合
      農糧署相關政策或生產供應農產品經農藥殘留檢驗履有違反規定者
      ,得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新成立一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達甲等(八十分)或成立二年經主管
    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之農民團體,且運銷加工實績
    達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八成以上,經審查具發展潛力,得不受前
    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制。


四、補助基準: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五、經費使用範圍:農民團體營運所需之集貨、冷藏(凍)、洗選、輸送、
    加工、分級、包裝、堆高機、運輸、檢驗等運銷加工設施(備)。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全國級農民團體依轄下農民
      團體所報計畫書及營運需求表(如附表二)等資料進行審查,函送
      所轄農糧署各區分署陳轉農糧署核處。必要時,農民團體得備齊計
      畫書、營運需求表及第二款所定文件,逕函送所轄農糧署各區分署
      陳轉農糧署核處。
 (二) 應備文件:
    1.興設集貨場、冷藏(凍)庫及加工設備,須檢具土地合法使用證明
      文件,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與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同意
      函,或建築使用證明等文件。
    2.農民團體應檢附主管機關近三年考評成績證明文件。
    3.合作社(場)應檢附「民間團體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申請
      補助說明書」(如附表三)及該團體理、監事名冊。
    4.農民團體應檢附同意購置與共同使用之決議會議紀錄。


七、審查基準:
 (一) 農產運銷設施部分: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設施補助審核評分
      表」辦理審查(如附表四),申請單位應檢附足資證明其運銷實績
      、考評成績、農業政策配合度之相關文件,俾據以佐證審查。
 (二) 農產加工設施部分: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加工設施(備)補助審核
      評分表」辦理審查(如附表五)。申請單位應檢附足資證明其收購
      原料成長比率、考評成績、農業政策配合度之相關文件,俾據以佐
      證審查。


八、督導及考核:
    計畫核定後,由農糧署各區分署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級
    農民團體等單位派員實地督導與查核,並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六)備
    查,以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效,並作為爾後農糧署補助之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