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為建立公正、公平、公開
之補助原則及審核機制,特訂定本審查原則及作業規範,以利相關運
銷加工計畫補助之審查。
二、補助對象:依農會法、合作社法設立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場)。
三、申請補助之農民團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運銷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之平均共同運銷及直銷量達五百公噸、
切花一百二十萬支或盆花六萬盆之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二) 加工實績:近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
酒之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表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者。
(三) 考評成績:近三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
(四) 集貨場及冷藏(凍)庫部分:興建所需土地,應為農民團體所有,
且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係承租公有土地(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
司等公營企業之土地除外)者,其租約之有效期限應逾行政院主計
總處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
(五) 農產加工設備:其放置場所須取得土地合法使用證明及加工廠(場)
建築使用證明。
(六) 補助限制及執行成效:近三年未曾接受農糧署補助者,或計畫執行
率達百分之一百,且計畫執行期間均能如期填報其會計與成果報告
者,優先考量予以補助。
(七) 配合政策之實績:其業務經營及財務管理健全,配合農糧署推動相
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如政策性收購加工、促銷活動、有
機、產銷履歷、CAS 或其他經農糧署各區分署認定者)。另未配合
農糧署相關政策或生產供應農產品經農藥殘留檢驗履有違反規定者
,得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
新成立一年經主管機關考評成績達甲等(八十分)或成立二年經主管
機關考評成績均達乙等(七十分)以上之農民團體,且運銷加工實績
達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八成以上,經審查具發展潛力,得不受前
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限制。
四、補助基準: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五、經費使用範圍:農民團體營運所需之集貨、冷藏(凍)、洗選、輸送、
加工、分級、包裝、堆高機、運輸、檢驗等運銷加工設施(備)。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申請程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全國級農民團體依轄下農民
團體所報計畫書及營運需求表(如附表二)等資料進行審查,函送
所轄農糧署各區分署陳轉農糧署核處。必要時,農民團體得備齊計
畫書、營運需求表及第二款所定文件,逕函送所轄農糧署各區分署
陳轉農糧署核處。
(二) 應備文件:
1.興設集貨場、冷藏(凍)庫及加工設備,須檢具土地合法使用證明
文件,如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與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同意
函,或建築使用證明等文件。
2.農民團體應檢附主管機關近三年考評成績證明文件。
3.合作社(場)應檢附「民間團體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申請
補助說明書」(如附表三)及該團體理、監事名冊。
4.農民團體應檢附同意購置與共同使用之決議會議紀錄。
七、審查基準:
(一) 農產運銷設施部分: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運銷設施補助審核評分
表」辦理審查(如附表四),申請單位應檢附足資證明其運銷實績
、考評成績、農業政策配合度之相關文件,俾據以佐證審查。
(二) 農產加工設施部分:依「農民團體申請農產加工設施(備)補助審核
評分表」辦理審查(如附表五)。申請單位應檢附足資證明其收購
原料成長比率、考評成績、農業政策配合度之相關文件,俾據以佐
證審查。
八、督導及考核:
計畫核定後,由農糧署各區分署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全國級
農民團體等單位派員實地督導與查核,並填寫紀錄表(如附表六)備
查,以掌握計畫執行進度與成效,並作為爾後農糧署補助之參考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