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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防字第1071470639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動植物防檢疫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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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公告事項:
一、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農防字第一○五一四七一○三四號公告
  、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農防字第一○六一四七○八八六號公告修
  正之「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第
  四點明定食用禽蛋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
  師(佐)開立食用禽蛋燻蒸證明書,始得運出家禽飼養場。但洗選蛋
  ,不在此限。
二、廢止理由:茲因本會落實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有關「
  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之規定,推動蛋品
  分級並消毒禽蛋物流箱,實施迄今已達有效降低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
  藉由汙染裝載容器造成傳播之風險,查核結果合格比例已達九成以上
  ,顯無必要再透過本措施,重複執行對禽蛋之消毒防疫措施。故本措
  施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
  條第二款規定,應予廢止。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之。
二、本措施指定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三、家禽飼養場:指飼養家禽之畜牧場、畜禽飼養場及其他飼養場所。
四、食用禽蛋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其流程圖如附件一),並由特約
  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食用禽蛋燻蒸證明書(如附件二),始得運出家
  禽飼養場。但洗選蛋,不在此限。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措施辦理,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