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 公告事項:
- 一、本會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六日農防字第一○五一四七一○三四號公告
、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農防字第一○六一四七○八八六號公告修
正之「食用禽蛋運出家禽飼養場之防疫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第
四點明定食用禽蛋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並由特約或執業獸醫
師(佐)開立食用禽蛋燻蒸證明書,始得運出家禽飼養場。但洗選蛋
,不在此限。
二、廢止理由:茲因本會落實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有關「
裝載生鮮禽蛋,應使用一次性之裝載容器或包材」之規定,推動蛋品
分級並消毒禽蛋物流箱,實施迄今已達有效降低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
藉由汙染裝載容器造成傳播之風險,查核結果合格比例已達九成以上
,顯無必要再透過本措施,重複執行對禽蛋之消毒防疫措施。故本措
施因情勢變遷,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
條第二款規定,應予廢止。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告之。
二、本措施指定期間:自即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止。
三、家禽飼養場:指飼養家禽之畜牧場、畜禽飼養場及其他飼養場所。
四、食用禽蛋應以二氧化氯燻蒸消毒處理(其流程圖如附件一),並由特約
或執業獸醫師(佐)開立食用禽蛋燻蒸證明書(如附件二),始得運出家
禽飼養場。但洗選蛋,不在此限。
五、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本措施辦理,違反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
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