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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業保險試辦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糧企字第1121061004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糧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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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農民投保農產業保險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產業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指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
    查通過並公告之國內合法保險商品。


三、本署補助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試辦期間補助農民投保當期保險
    費之品項及比率由本署另為公告。


四、保險費補助申請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 農民投保前點公告非水稻保險者,得於本署公告受理期限內,填具
      申請書(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投保標的所在地之基層農會
      申請補助保險費,申請案件有文件不符、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
      得補正者,受理之農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三日內補正:
      1.保險單副本及繳費證明。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二) 農民投保前點公告水稻保險者,應填具委託書,授權由保險人代為
      申請及受領補助款。


五、保險費之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 農民投保第三點公告非水稻保險者:
      1.農會受理前點申請補助案後,應於公告受理期限屆滿後七日內,
        將申請案彙整造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本署審核。
      2.本署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3.經審核符合規定者,本署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農
        民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二) 農民投保第三點公告水稻保險者:
      1.保險人核保後,應將申請案彙整造冊,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本署
        比對。
      2.本署應於收件後七日內回復保險人媒體資料比對結果,必要時,
        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3.保險人應於投保截止日起二個月內,檢具農民委託書影本及保險
        費補助清冊等資料向本署請領補助款。
      4.經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將補助款核撥予保險人。


六、第四點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駁回其申請,並作成書面
    行政處分:
 (一) 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而無法補正。
 (二) 文件不備或其他欠缺情形,其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
      補正或未依應補正事項完成補正。
 (三) 於本署依第四點第一款公告期限屆滿後始提出申請。
 (四) 承保標的之土地、水源或設施,不符相關法令規定。


七、第四點申請案件,其申請書、委託書所載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隱
    匿、偽造、變造之情事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應作成書面
    行政處分命受補助之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未返還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補助款核發後,受補助之農民因保險契約終止、解除、投保金額、費
    率變更或其他法定事由,致增加或減少保險費者,應於補繳或領退保
    險費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署申請補發或退還溢領之補助款。
    未依前項規定申請退還溢領之補助款者,本署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
    應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受補助農民限期返還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屆期
    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協助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核保及保險事故損失程度
    認定之相關事宜。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對農民投保本保險之保險費,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