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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畜產試驗所種畜禽基因檢測服務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畜試生字第1122410138B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試驗改良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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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以聚合酶連鎖反應法(PCR)定性檢測種畜禽基因型,每樣品收費新臺幣
一千元,並得檢測三個基因品項;超過者,為另一樣品,得再檢測三個基
因品項,以此類推。
前項基因品項,包含下列項目:
一、豬:緊迫基因(PSS)、多產基因(ESR)及粒線體基因。
二、牛:牛淋巴球黏力缺失症基因(BLAD)、牛單譜症基因(DUMPS)、
    牛瓜胺酸症基因(CITR)、牛脊椎畸形複合症基因(CVM)、牛性別
    基因。
三、山羊:黏多醣症基因(G6S)。
四、雞:熱休克蛋白基因(HSP70)、多產基因(ESR)、泌乳素基因
   (PRL)、泌乳素接受體基因(PRLR)。


第 3 條
以微衛星型遺傳標記定性檢測者,每樣品收費新臺幣三千二百元,並得檢
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超過者,為另一樣品,得再檢測十個遺傳標記品項
,以此類推。
適用於前項遺傳標記品項之動物,包括豬、牛、水牛、山羊、水鹿、梅花
鹿、雞、兔、鴨、鵝。


第 4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