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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40042554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畜牧行政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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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畜牧法第四條第一項。
 

一、飼養家畜、家禽達下列規模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一)家畜:牛四十頭以上、馬二十頭以上、鹿四十頭以上、羊一百頭以
      上、豬二十頭以上或兔四百隻以上。
  (二)家禽:五百隻以上。
二、同場飼養不同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依前點各款所定數量比例,換算為
    同一家畜、家禽後,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