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說明
一、本部為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權責劃分表(
以下簡稱本表),以為重要事項核定執行之依據 。
二、權責之合理劃分,應有效運用組織,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權有所屬、責有所歸,權責相符。
(二)顧及時效,避免輾轉迂迴。
(三)將本部監督重點置於事前計畫及事後考核,執行事項由各部屬機
關構以下合稱機關 辦理,發揮分層負責精神。
三、本部實施與部屬機關之權責劃分,應審酌各項公務之性質及權責輕
重,明白規定授權事項之範圍及授予決定之機關層次,凡屬依據法
規為一定處理及技術性、專業性、事務性之事項,應儘量授權由部
屬機關處理。
四、 本案權責劃分之作法如下:
(一)涉及政策面、總體性或與國家法令有關之業務:
1. 部屬機關「擬報」、本部「核轉」,例如:組織法、組織準則
、處務規程及辦事細則。
2. 部屬機關「擬報」、本部「核定」,例如:農產品受進口損害
救助計畫。
3. 部屬機關「核轉」、本部「核定」,例如:漁業權漁業補償金
之決定案件。
(二)涉及政策面與總體性業務,由部屬機關「擬報」、本部「核定」,
其餘技術性及執行面事項由部屬機關核定或執行之業務:
1. 部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部「核定或核轉」,例如:國際
農業合作交流。
2. 部屬機關「擬報或核定」、本部「核定或備查」,例如:農業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撤銷及廢止。
(三)須以本部名義辦理之業務:由部屬機關「擬辦」並「代辦部稿」、
本部「核定」,例如:清除特定動物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四)須以本部名義辦理之業務,為提高行政效率:授權由部屬機關「代
辦部稿並決行」,並由部屬機關「核定」,例如:以本部名義設立
任務編組成員之派兼名冊。
五、本部核定或核轉事項,各部屬機關應報奉核准後執行。報部備查事本
部核定或核轉事項,各部屬機關應報奉核准後執行。報部備查事項,
各部屬機關得先執行;本部有更正之指示者,各部屬機關就業已項,
各部屬機關得先執行;本部有更正之指示者,各部屬機關就業已執行
完畢之部分應儘量謀求補救,並應及時更正。執行完畢之部分應儘量
謀求補救,並應及時更正。
六、本部核定事項,在本表備考欄明定可由各部屬機關「代辦部稿」者,
應送由本部一層核判、發文後(必要時應先送由有關司處會核),原
稿由代辦部稿之部屬機關歸檔。在本表備考欄註明「本部授權代辦部
稿並決行」者,其逕行判決之原稿亦由原擬稿機關歸檔。
七、各部屬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本表授權範圍內,應本於權責自行訂定明
各部屬機關內部之管理,在本表授權範圍內,應本於權責自行訂定明
確之分層負責明細表。
八、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
本表之權責劃分,採分項列舉方式,並得隨時因應事實需要,作必要
之增減修正。未列事項依有關法令規章所定權責辦理。
九、 本表應依下列原則檢討修正:
(一) 擴大授權。
(二) 對於通案性質之工作項目,應於共同部分統一規範。
(三) 共同部分已足資規範者,個別事項部分毋庸再規定。
(四) 法規明定應報部「核定」或「備查」事項,不列。
(五) 法規未明定應報部「核定」或「備查」,基於政策或業務之考量
,屬重要性事項,得予列出。
(六) 屬機關組織權責不予列出。
(七) 報本部彙整之業務,非屬權責劃分事項者不予列出。
(八) 報本部其他機關核轉之業務,不予列出,僅由負責核轉之機關納
入其與本部之權責劃分項目中。
(九) 權責劃分有二個以上之選項(例如「擬報」或「核定」),應於
備考欄敘明適用各該選項之條件。
(十) 於備考欄加註「代辦部稿」者,應敘明是否代為決行。
貳、權責劃分表─共同部分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