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一、雲林縣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受理 有關養豬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養豬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 大飼養規模案件之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公告之限制: (一)未擴大飼養規模、新建或增建環境保護相關設施。 (二)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養豬場,依畜牧法改申請畜牧場登記且未擴 大飼養規模。 (三)於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養豬畜牧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