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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雲林縣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暫停受理有關養豬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養豬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大飼養規模案件之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30240490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畜牧目/養豬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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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畜牧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雲林縣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受理
    有關養豬畜牧場登記或已登記養豬畜牧場之新建、增建畜牧設施及擴
    大飼養規模案件之申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本公告之限制:
  (一)未擴大飼養規模、新建或增建環境保護相關設施。
  (二)領有畜禽飼養登記證之養豬場,依畜牧法改申請畜牧場登記且未擴
      大飼養規模。
  (三)於本公告生效前已取得養豬畜牧設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
      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