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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水保治字第1111862020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保育治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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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利執行清疏工程,
  規範工程提案及審查作業事宜,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提案申請:
  (一)執行機關提報預定辦理清疏工程應檢附「水土保持野溪淤積土
     石清疏工程勘查紀錄表」(如附表一),以及填報「預定辦理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工程明細表」(附表二或附表三)。
  (二)提報程序如下:
     1.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
      (1) 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案件,由該公所填列附表
        二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查核後提報。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自行提報案件及公所陳報
        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
        函報本局所屬分局(以下簡稱分局)。
      (3) 分局應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案件,併同自行
        提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
        後,函報本局辦理審查。
     2.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1) 屬鄉(鎮、市、區)公所執行案件,由該公所填列附表
        二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查核後提報。
      (2)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彙整自行提報案件及公所陳報
        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後,
        函報分局。
      (3) 分局應彙整直轄市、縣(市)政府陳報案件,併同自行
        提報案件,排定優先順序及載明執行機關,填列附表三
        後,由分局辦理審查。
  (三)由分局查核工程施作地點確屬野溪範圍。
三、審查作業:
  (一)審查時,依提報經費額度及案件執行機關不同,審查成員分別
     如下:
     1.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2) 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本局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
        代表。
      (3) 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本局代表。
     2.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萬元者: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及
        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2) 鄉(鎮、市、區)公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及所屬轄區分局代表。
      (3) 分局執行者:審查成員為專家學者。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分局之轄區有案件提報者,直轄市、
     縣(市)政府及分局均應指派代表列席備詢。
四、審查程序:
  (一)執行機關報告。
  (二)審查評定:依案件性質分為「同意辦理」、「修正後同意辦理
     」及「暫緩辦理」三類。
五、核定程序:審查程序完成後,清疏工程提報經費五百萬元以上者,由
  本局依審查結果,循程序簽報核定辦理;清疏工程提報經費未達五百
  萬元者,由分局依審查結果核定辦理,並函報本局備查。
六、清疏工程審查及核定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山坡地範圍內(不含林班地)之野溪瓶頸段,影響公共設施、
     部落居住安全河段優先辦理清疏作業。
  (二)本局及分局野溪清疏整體調查規劃優先清疏之野溪。
  (三)地方執行機關陳報有清疏必要之野溪。
  (四)野溪清疏土石已有妥善處理方式者。
  (五)執行機關之工程進度無延宕或工程督導成績優良者。
  (六)如有時效性或其他特殊因素須先行辦理者,不受提報經費額度
     限制,得專案經分局審查,報本局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