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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動植物疫災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五字第1121500266號函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防檢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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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主管之動植物疫災發
  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所屬各機關(單位)依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
  ,以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動植物疫災通報層級如下:
(一)應逐級通報至行政院之甲級災害規模:
  1.發生動物傳染病疫情,有致生重大疫災之虞,並對社會有重大影響
   者。
  2.發生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無法有效控制,並已持續擴大蔓延,對農
   業產業有重大影響者。
(二)應逐級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之乙級災
   害規模:
  1.發生動物傳染病疫情,有蔓延成災之虞。
  2.發生地區性植物疫病蟲害疫情,無法有效控制,恐有蔓延成災之虞
   ,並可預見對農業產業有重大影響者。


三、本署災害通報作業(通報系統圖如附件一、二)原則如下:
(一)本署接獲動植物疫災訊息時,應立即通報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
   、單位主管,以及企劃組專責人員等,並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同
   時通知各地方動物防疫機關或植物防疫機關。
(二)依前點通報層級規定,將災情與應變措施及時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
   ;乙級通報:農業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司司長及協
   調服務科科長等;甲級通報增加行政院相關主管及行政院災害防救
   辦公室等。
(三)為把握救災時效,災情通報方式應先以電話通報,再補送本署「動
   植物疫災通報單」(如附件三),其災情及所採行應變措施並應做
   後續通報。


四、本署與所屬各分署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
  資料,送本署企劃組彙陳農業部轉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其通報專
  責人員(單位)及聯繫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五、本署暨所屬各分署相關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反
  本作業規定且情節重大者,則依規定議處。


六、本署暨所屬各分署發生第二點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作業規
  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如附件四)通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