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林業試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營管理臺北植物園室內場館
(以下簡稱本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園為維護植物正常生長,未開放之園區,未經核准不得進入。
本園之展示園區及植物之管理、維護,得委由民間團體為之。
三、本園開放時間如下:
(一)每日上午五時三十分至下午十時。
(二)植物展示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夏季得適時延長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園得公告變更開放時間或停止開放:
(一)臺北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宣布停止上班時。
(二)重大天然災害致本園災損嚴重時。
(三)其他特殊事件致本園管理運作困難時。
五、本園導覽服務如下:
(一) 週六定時導覽:採現場自由報名,以園區一般導覽為主。
(二) 週日主題導覽:採現場自由報名,以本園各月份主題為導覽內容。
(三) 如遇國定假日,前二款導覽服務得視情況暫停。
(四) 週一至週五團體預約導覽:
1、人數二十人以上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一般社會人士,得申請預約
導覽。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學校須由教師帶隊。
2、預約導覽須於入園參觀前十四日至四十日內,以線上方式(網址為
http://tpbg.tfri.gov.tw)向本園申請,本園於接獲申請五日內
,排定入園參觀日期,並通知申請單位。
3、如遇國定假日,本款之團體預約導覽暫停。
4、經本園同意入園參觀後,於入園當日如發生前點規定情事時,由本
園另行商定時間,再通知申請單位入園參觀及提供導覽服務事宜。
5、申請單位如因其他事由,於入園當日無法前來,應於二日前通知本
園。
(五) 導覽服務之相關資訊,可至本園網站瀏覽,(網址為
http://tpbg.tfri.gov.tw)。
(六) 本園之導覽服務免費,參與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不得從中不
當收取費用,若有違反情事,本園即不提供導覽服務。
六、在本園舉辦自然教育、寫生、攝影等活動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
,應於預定活動日十日前,行文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後,於
本所指定區域內辦理。
七、電影、電視或其他傳播公司借用本園場地拍攝影片,應於十日前行文
向本所申請,並應敘明時間、事由等資料,及附上企劃書或拍攝腳本
,經本所審查核准後,始得辦理。
八、舉辦活動或拍攝影片時,申請單位應自行維持秩序及清潔場地。如有
毀壞、損傷園內之設施、設備、或動、植物時,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
賠償之責。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入本園:
(一)車輛(嬰兒車、輪椅、電動代步車及公務用車除外)。
(二)攤販。
(三)放生動物。
(四)攜帶動物(導盲犬與執行公務犬除外)。
(五)攜帶危險物品。
(六)攜帶運動器具、音響、擴音器進入本園從事運動或播放音樂。
(七)吸煙(毒)、酗酒,或主管機關為特定傳染病之防治或本園管理之
必要而公告禁止或限制之對象。
十、遊客進入本園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園人員得予制止或要求離園:
(一)擅自攀爬樹木、觸碰、採摘或破壞園內任何植物。
(二)毀損、踐踏、污染、刻畫本園區內各項設施及設備。
(三)攀越圍籬、擅離步道進入植物展示區。
(四)入池玩水、洗滌、垂釣及捕捉生物。
(五)採集、射擊及獵捕生物。
(六)餵食、騷擾及虐待野生動物。
(七)隨地吐痰、便溺、丟棄紙屑、果皮、煙蒂及廢棄物。
(八)赤身裸體、衣衫不整、有害風化、賭博、乞討及行為不檢。
(九)席地倒臥、曝曬衣物、露宿及露營。
(十)喧鬧滋事、妨害公眾安寧及秩序。
(十一)從事球類運動、操練、妨害民眾活動及行人交通。
(十二)依前點第一款可入園之車輛,因不當行為致有公共安全疑慮。
(十三)生火、燃放爆竹及煙火。
(十四)在本園區內張貼、散發廣告及宣傳品或從事選舉行為。
(十五)從事未經核准之商業行為。
(十六)逾開放時間仍滯留本園區內。
(十七)其他有妨害他人活動之違規事項。
十一、遊客不得破壞或改變園內原有狀態。本園區內之任何資源未經核准
不得攜出。
十二、本園管理人員為維護本園秩序,得隨時糾正違規不法行為,其情節
嚴重者並得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