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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植物種子特定病原檢測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防檢四字第1121494889A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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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為辦理輸出植物種子特
  定病害檢測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之特定病原種類如下:
(一)十字花科蔬菜黑腐病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campestris
   )及十字花科蔬菜細菌性斑點病菌(Xanthomonas campestris pv.
   raphani
)。
(二)瓜類細菌性果斑病菌(Acidovorax avenae subsp. citrulli)。
(三)胡瓜綠斑嵌紋病毒(Cucumber green mottle mosaic virus)。
(四)胡瓜嵌紋病毒(Cucumber mosaic virus)。
(五)番茄嵌紋病毒(Tomato mosaic virus)。
(六)十字花科黑腳病菌(Phoma lingam)。
(七)瓜類蔓枯病菌(Didymella bryoniae)。
(八)菜豆炭疽病菌(Colletotricum lindemuthianum)。
(九)豌豆葉斑病菌(Ascochyta pisi)。
(十)菸草嵌紋病毒(Tobacco mosaic virus)。
(十一)豌豆種媒嵌紋病毒(Pea seed-borne mosaic virus)。
(十二)南瓜嵌紋病毒(Squash mosaic virus)。
(十三)馬鈴薯紡錘形塊莖類病毒(Potato spindle tuber viroid )、
      番茄黃色矮化類病毒(Tomato chlorotic dwarf viroid )、辣
      椒小果類病毒(Pepper chat fruit viroid)、番茄頂矮化類病
    毒(Tomato apical stunt viroid)、番茄類病毒( Tomato
    planta macho viroid
)及金魚藤潛伏類病毒(Columnea latent
    viroid
)。
(十四)菸草微綠嵌紋病毒(Tobacco mild green mosaic virus)。
(十五)矮南瓜黃化嵌紋病毒(Zucchini yellow mosaic virus)。
  前項輸出植物種子特定病原檢測作業,委由農業部種苗改良繁殖場(
  以下簡稱種苗場)辦理。


三、輸出植物種子特定病原之檢測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四、輸出人為符合輸入國(地區)檢疫規定,而須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
  加註植物種子經檢測未罹染特定病原者,應向防檢署轄區分署提出檢
  測申請。
  前項申請應載明輸出植物種子之學名、數量、重量、輸銷國家(地區
  )及申請檢測之病原名稱(學名)。


五、特定病原之檢測方法如附件二。


六、取樣方式及數量:
(一)由防檢署轄區分署派員至植物種子存放處進行取樣。
(二)各類種子之取樣數量如附件三。但檢測病原為類病毒者,依附件二
   之檢測方法所定數量取樣。


七、送檢
  樣品由防檢署轄區分署檢疫人員封識,並填寫「送請鑑定植物病蟲害
  報告表」(附件四),一併交由輸出人送至種苗場進行檢測,檢測費
  用由輸出人依種苗場收費標準支付予種苗場。


八、檢測結果通知及分批輸出作業:
(一)種苗場依附件二檢測方法完成檢測後,應將檢測結果登載於「送請
   鑑定植物病蟲害報告表」後傳送至防檢署轄區分署。
(二)防檢署轄區分署於接獲種苗場檢測結果後,應函知輸出人檢測結果
   。檢測合格之種子得分批輸出,但應於二年內辦理輸出完畢,並依
   實核銷數量,逾期則應重新申請檢測。
(三)前款檢測合格之種子,經輸出人檢附種子儲藏期間安全管制計畫,
   並經防檢署轄區分署審查通過者,分批輸出期限得延長至四年。
  前項第三款安全管制計畫內容應包括種子種類、數量、存放地點、分
  裝及保存方法、檢測合格之病原種類、消毒設施、操作人員及分批輸
  出之紀錄格式。


九、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核發及加註
  輸出人輸出種子時,應檢附前點第一項第二款函向防檢署轄區分署申
  報輸出檢疫,經防檢署轄區分署確認該批種子係經種苗場檢測合格後
  ,始於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檢測結果,並依實核銷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