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檢測基因轉殖植物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以聚合酶連鎖反應法(PCR)定性檢測者,每樣品新臺幣一千元。
二、以即時聚合酶連鎖反應法(Real-time PCR)定量檢測者,每樣品新
臺幣一千二百元。
採用前項以外之其他檢測方法者,依聚合酶連鎖反應法定性檢測之收費基
準收費。
前二項檢測收費,不包含取樣費用;每樣品以檢測三個轉殖品項為限,超
過者視為另一樣品。
第 3 條
檢測植物病原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以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法(RT-PCR)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
幣一千五百元。
二、以聚合酶連鎖反應法(PCR)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幣一千元。
三、以酵素連結免疫吸附法(ELISA)檢測者,每樣品、每病原新臺幣五
十元。
採用前項以外之其他檢測方法者,依聚合酶連鎖反應法之收費基準收費。
前二項檢測收費,不包含取樣費用。
第 4 條
辦理外出取樣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取樣樣品四件以下,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取樣樣品五件至八件,每次取樣費用為新臺幣六千元;超過八件,每
增加一件加收新臺幣六百元。
外出取樣人員所需交通費及住宿費,另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
場(以下簡稱本場)參照中央機關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基準收取之。
第 5 條
委託進行基因轉殖植物或植物病原檢測時,需先與本場聯繫填寫「樣品委
託檢驗單」,並完成相關費用繳納之程序後,始得進行檢測。
第 6 條
本標準未明列之收費事項,由本場與委託人另行約定。
第 7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