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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核發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91064462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果樹及花卉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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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貿易法第十一條規定,限
    制出口業者辦理香蕉鮮果出口日本,並穩定國內香蕉產銷及計畫生產
    安全果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出口香蕉鮮果至日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契作農民供果園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合格。
      2.有機農產品或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合格。
      3.農產品相關國際驗證合格,如 GLOBAL G.A.P.。
 (二) 出口業者須從事果品出口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三、依本注意事項申請出口之香蕉,其貨品號列如下:
 (一) CCC0803.90.10.00-8「鮮香蕉」。
 (二) CCC0803.10.10.00-5「鮮芭蕉」。


四、出口業者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與供果園之契作農民簽訂次年外銷香蕉
    契作同意書,並於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系統辦理契作農民供果園名冊
    、出口業者登錄表之登錄作業後,將該二登錄文件併同外銷香蕉契作
    同意書及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函送產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
    產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核對相符並彙整函報
    本會。前項所列文件內容有變更者,出口業者應將變更資料送產地直
    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函報本會。


五、申請香蕉鮮果出口日本,除以樣品且重量在十三公斤以下輸出,免附
    出口同意文件者外,應於香蕉集貨日前二日向本會提出申請。
    本會應依外銷作物生產供應鏈系統資料審查契作農民、供果園、供應
    數量及收購價格等事項,必要時得現場勘查集貨情形。經審查合格者
    ,由本會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六、本會核發之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自核發次日起一個月內有效,
    不得申請展延或補發。


七、出口業者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 出口業者應自完成簽約登錄之供果園集貨出口,不得自未完成登錄
      供果園集貨出口。
 (二) 出口業者應督導契作農民依據輸日香蕉安全管理體系及日本農藥殘
      留檢驗規定實施病蟲害防治,落實農藥使用管理及監測。不得違反
      臺日雙方之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規定。
 (三) 出口業者於申請核發香蕉鮮果出口日本同意文件後,不得變更出口
      業者名稱。


八、契作農民應遵循事項如下:
 (一) 經出口業者登錄之供果園應依輸日香蕉安全管理體系落實生產管理
      。
 (二) 供果園登錄後,農民應以編列條碼方式追溯管理,一供果園以供應
      一出口業者為原則,嚴禁條碼不當使用及混合未完成登錄供果園之
      香蕉。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件:
 (一) 出口業者外銷貨品在日本被檢出農藥殘留,並經日方公告違規者,
      自日方公告違規日起一年內。但該出口業者之外銷貨品,逐櫃檢附
      本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本會輔導之農藥殘留檢驗區域檢驗中心
      之農藥殘留檢驗合格證明者,不在此限。
 (二) 出口業者之出口量超過其契作農民登錄之數量,或出口非其契作農
      戶供果園之香蕉。
 (三) 出口業者收購香蕉價格低於契作同意書保證價格。
    出口業者違反第七點規定,除因不可抗力情形外,一年內達二次者,
    自第二次違規日起一年內不予核發出口同意文件,不得依前項第一款
    但書規定辦理,且不得領取本會任何補助。
    前項違規次數之計算,自最近一次違規行為日起回溯一年之期間,為
    次數之計算基準。契作農民違反第八點規定者,由本會註銷供果園登
    錄,出口業者不得集貨該供果園香蕉。


十、出口業者因其契作農民及其供果園違規被註銷登錄或遭天災不可抗力
    因素致無法供貨時,得另覓合作之契作農民,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重
    新辦理登錄。
    契作農民因可歸責於其契作出口業者之因素,致無法順利外銷時,得
    另尋出口業者依本注意事項規定為其重新辦理登錄。


十一、本注意事項關於本會應辦理事項,由本會農糧署及其各區分署執行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