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強化本會及所屬機關(單位)
處理地震災害之應變能力,成立本會地震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
稱本小組),以降低農業損失,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小組之組成,依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成立時機:經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發布地震報告,內政部成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時,本會應配合開設本小組,展開應變事宜。
四、本小組幕僚分工及設置地點:本小組幕僚由水土保持局主辦,地點設
於本會。
五、本小組進駐機關(單位)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本會秘書室及所屬各機關:
1.依內政部「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規定,辦理公有
設施及辦公廳舍耐震能力評估。
2.訂定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計畫,並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
避難及應變演練。
(二)秘書室:彙整本會與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安全及辦公廳舍災損情
形,並蒐集地震震源、震央、震度等基本資料。
(三)農田水利處:農田水利防災應變措施、災情之蒐集彙整、評估、處
理及報告。
(四)畜牧處:畜禽產業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
(五)輔導處:農、林、漁、牧業災害救助、補助及農漁民災害防救宣導。
(六)統計室:農業災情彙整統計報告。
(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動植物病蟲害防疫、搜救犬專案檢疫、動植物
病蟲害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及處理。
(八)漁業署:漁業災害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
(九)農糧署:農糧產業防災應變措施與災情之查報、蒐集彙整、評估、
處理、救助及報告。
(十)林務局:林班地、林道、林業工程、森林遊樂區等主管業務之災情
查報、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報告及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
步災情研判。
(十一)水土保持局:水土保持相關業務之災情查報、蒐集彙整、評估、
處理、救助及報告。
(十二)農業金融局:農、林、漁、牧業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及利息補貼。
六、災前預防
(一)強化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
施、辦公廳舍之耐震能力、及其維護管理,並確保使用機能及建立
安全檢查機制。
(二)建立災情通報及聯絡窗口。
(三)建立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森林遊樂區、休閒農場等設
施之緊急搶通修機制。
(四)備妥儲備糧食,輔導農民團體執行蔬菜滾動倉貯計畫。
(五)訂定地震災害初期緊急避難及應變計畫,並辦理地震災害初期緊急
避難及應變演練。
(六)策劃督導本會所轄漁港與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地震災害初
期緊急避難演練,分工如下:
1.漁會(信用部以外)、第一類漁港:漁業署
2.農會(信用部以外)、休閒農場:輔導處
3.農田水利會:農田水利處
4.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局
5.森林遊樂區、林場:林務局
6.畜牧場:畜牧處
7.儲糧設施:農糧署
8.其他:依權責分工辦理
七、災害應變
(一)蒐集地震震央、規模及各地震度等基本資料。
(二)啟動本會災情查報機制,調查本會與所屬各機關(單位)辦公廳舍
與農、林、漁、牧設施及農產品災損。
(三)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研判可能引發之複合性災害,並
預為因應。
(四)啟動農路、水路、林道等緊急搶通修機制,防止災情擴大,預防二
次災害。
(五)妥善處理畜禽魚類動物等屍體,避免引發疫病。
(六)監控農產食品供需情形,適時穩定物價。
(七)動員各類志工,協助安置休閒農場、森林遊樂區遊客、外籍漁工。
八、災後復原
(一)辦理農、林、漁、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等措施。
(二)推動農、林、漁、牧業產業輔導措施及重建計畫。
(三)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等復建工程。
(四)進行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漁港設施之建設等農、林、漁、牧業復
建工程。
(五)成立農、林、漁、牧業技術服務團。
(六)開設農、林、漁、牧業災後諮詢服務專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