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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17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0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00050737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民福利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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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天然災害,指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及非
人為因素所致之森林火災。


第 3 條          
本法所稱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指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


第 4 條          
本法所稱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指經本法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土地現況使用,因天然災害致
無法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容許使用項目使用而產生經濟效益者。


第 5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