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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00040006號
法規體系: 動物保護目/動保行政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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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所使用
    之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有一致性規
    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所稱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係專供載運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鄉(鎮、市)公所捕捉之犬、貓或執行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所使用之
    貨車或客貨兩用車。
    本規範所稱動物救援車,係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或民間團體救援遊蕩中危難之犬、貓所使用之小貨車或小客貨
    兩用車。


三、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一)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
  (二)車廂尾門或側邊應有裝置油壓升降設備或爬坡道。
  (三)車廂內應備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動物救援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一)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
  (二)車廂內應備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四、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應標示之特殊標幟,係指加漆於車身兩
    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其樣式及規格如下:
  (一)特定圖案(樣):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徽或團體識別
      徽記等,以長、寬各二十公分為原則。但車體太大或太小得依比例
      自行調整。
  (二)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十公分、寬十公分)為原則,如○○○政
      府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協會動物救援車。但車體太大或
      太小得依比例自行調整。


五、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使用黑色或白色,二色擇一。
    動物救援車應使用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五之
    大洋綠色。


六、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均不得裝設警鳴器。


七、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不具交通優先權,其閃爍警示燈,限
    於公務執行期間或救援現場始得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