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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入植物產品檢疫簡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防檢四字第1121496100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植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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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為簡化非屬高檢疫風險植物產品之輸出入檢
  疫作業程序,以提高貨品檢疫通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之植物產品如下:
(一)輸出植物產品:
  1.非屬輸入應施檢疫品目者。
    2.經凍結處理溫度低於攝氏負十七點八度以下者。
    3.其他經植物檢疫機關指定者。
(二)輸入植物產品:
    依歷來輸入檢疫結果、產品特性、疫情狀況及其他相關因子計算風
      險程度後,非屬高風險者。


三、輸出前點第一款植物產品時,輸出人或其代理人得依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二十條規定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四、輸出第二點第一款植物產品,其檢疫方式以書面審核為原則;每三十
  批應抽檢一批執行臨場檢疫,未抽中案件必要時植物檢疫機關得執行
  臨場檢疫。但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植物產品輸入國檢疫規定要求於輸
  出植物檢疫證明書加註處理、燻蒸或其它特殊條件者,應逐批執行臨
  場檢疫。
  輸出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植物產品,首次申請時,檢附證
  明資料,並經臨場檢疫合格者,再次申請時得不受前項每三十批應抽
  檢一批執行臨場檢疫之限制。


五、輸出前點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關受理檢疫申請後,檢附之文件經審
  核符合規定且未被抽中臨場檢疫者,植物檢疫機關於檢疫申請書上註
  記書面審核後,應發給檢疫證明。


六、輸入第二點第二款植物產品,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依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應依植物防疫檢疫
  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


七、輸入第二點第二款植物產品,經實施抽批檢疫未抽中者,其檢疫方式
  以書面審核為原則,必要時植物檢疫機關得執行臨場檢疫。
  前項無須執行臨場檢疫者,植物檢疫機關受理檢疫申請後,於檢疫申
  請書上註記書面審核,檢附之文件經審核符合規定者,得依輸入人或
  其代理人之申請,發給合格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