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夾竹桃科(Apocynaceae)飄香藤屬(Mandevilla
spp.)之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送檢時期:以每年三月至四月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提供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
之扦插繁殖種苗各十盆,其主莖至少帶八片葉以上。送檢植株以
帶花芽且未開花為原則,其外觀必須是健康、生長良好、且未受
主要病蟲害感染者。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植株不得經任何藥劑或
化學物品處理。
(三)栽植環境:植株以壤土混合泥炭土為介質,經換盆定植於七吋盆
後,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溫室內進行。
(四)栽培管理:依飄香藤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
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飄香藤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
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
際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