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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廉政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政字第1120142432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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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
    效能,特設本部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置委員二十四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一級單位主管、部長指派之代表。 
(二)本部所屬機關(包括農糧署、漁業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林
      業及自然保育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業金融署、農田水利署)
      首長。
(三)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 
    本會報開會時,由本部一級單位主管、部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機關首
    長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出 席。
    本會報開會時,應至少有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委員(以下
    簡稱外聘委員)一人出席會議。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員
    列席。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部所屬機關設有政風單位者,應成立廉政會報,其訂定設置要點者
    ,依其規定辦理;未訂定者,其運作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