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
效能,特設本部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端正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三、本會報應置委員二十四人以上,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
員派(聘)兼之:
(一)本部一級單位主管、部長指派之代表。
(二)本部所屬機關(包括農糧署、漁業署、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林
業及自然保育署、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農業金融署、農田水利署)
首長。
(三)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二人以上。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
四、本會報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之。
本會報開會時,由本部一級單位主管、部長指派之代表或所屬機關首
長兼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其職務代理人出 席。
本會報開會時,應至少有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兼任之委員(以下
簡稱外聘委員)一人出席會議。
五、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人員或相關人員
列席。
六、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政風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
本會報事務。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部所屬機關設有政風單位者,應成立廉政會報,其訂定設置要點者
,依其規定辦理;未訂定者,其運作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九、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