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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釋「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16條第2項附表,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評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之品德操守與工作表現成績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 0910050182 號
法規體系:
農民輔導目/農會輔導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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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縣(市)主管機關評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之品德操守與工作表現成績時
,依農會總幹事遴選辦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附表規定,核給分數九分以上或
五.九分以下,而未檢具具體證件並在備註欄詳加敘明具體事蹟者,中央
主管機關得就縣(市)主管機關所評定五.九分以下者,以六分核裁;評定九
分以上者,以八.九分核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