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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20042859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畜牧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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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禽畜糞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一
禽畜糞
(一)來源:飼養家禽、畜所產生之禽畜糞(含墊料   或經固液分離後之糞渣)。
(二)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栽培介質之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栽培介質。
   2.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舍),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肥料製造業者。
(四)再利用機構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二、農業污泥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二
農業污泥
 
 
 
 
 
 
(一)來源:農業具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施產生之污 泥或由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只含動植物殘渣污泥。
(二)用途:有機質肥料及栽培介質之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 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或栽培介 質。 
    2. 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舍),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肥料製造業者。
(四)再利用機構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
 
 
三、菇類培植廢棄包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三
菇類培植廢棄包
 
 
 
 
 
 
 
 
 
 
(一)來源:菇類培植廢棄包,含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塑膠包裝。
(二)用途: 
1. 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含物可作為有機質肥 料及栽培介質之原料。 
    2. 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塑膠包裝經分類後,可再利用為塑膠製品原料、鋼鐵廠輔助燃料及塑膠裂解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 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有機質肥料、栽培介     質、塑膠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為輔助燃料者,不受上列之限制。 
    2. 再利用於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 農民、農會、合作社或農業產銷班所附設之堆肥場(舍),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肥料製造業者。 
    3. 塑膠包之再利用者,以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為限,且其產品為塑膠、塑膠粒(塑膠再生粒)、塑膠製品、塑膠裂解油品或其他相關產品。但再利用於輔助燃料者,不受上列限制。
(四)再利用機構在再利用前,應將菇類培植廢棄包之內含物及其塑膠包裝加以分類。
(五)再利用為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機構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六)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四、羽毛再利用管理方式
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四
羽毛
 
 
 
 
 
 
 
(一)來源:家禽屠宰產生之羽毛。
(二)用途: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及羽毛製品。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羽毛粉、有機質肥料、羽毛製品或其他相關產品。 
   2.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飼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 
   3.再利用於肥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4.再利用於羽毛製品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羽毛加工業者,且必須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廠。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五、畜禽屠宰下腳料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五
畜禽屠宰下腳料
 
 
 
 
 
(一)來源:畜禽屠宰業在屠宰過程產生之皮、肉、 骨、內臟、血液或油脂。
(二)用途: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 
   2.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飼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 
   3.再利用於肥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六、斃死畜禽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六
斃死畜禽
 
 
 
 
 
(一)來源:畜牧場、飼養戶、肉品批發市場及屠宰場所產生之斃死家畜或家禽。
(二)用途:飼料及有機質肥料之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肉骨粉、飼料用動物油脂、有機質肥料或其他相關產品。 
   2.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飼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 
   3.再利用於肥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七、廢棄牡蠣殼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七
廢棄牡蠣殼
 
 
 
 
 
 
一、來源:養殖牡蠣剝肉後之廢棄牡蠣殼。
二、用途:牡蠣殼壓碎後可作為飼料用礦物質補助飼料之原料、牡蠣殼粉碎後可作為肥料之原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牡蠣殼粉、礦物質補助飼料或肥料。再利用機構需具有壓碎或粉碎之相關設備。
   ()再利用於牡蠣殼粉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牡蠣殼粉加工業者,且必須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廠。
   ()再利用於礦物質補助飼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飼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
   ()再利用於肥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八、果菜殘渣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八
果菜殘渣
 
 
 
 
 
 
 
(一)來源:果菜批發市場所產生之果菜殘渣。
(二)用途:
   1.有機質肥料之原料。
   2.禽畜食用之飼料。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且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肥料產品之肥料登記證。
   2.再利用於禽畜食用之飼料者,再利用機構應領有畜牧場登記證書。
(四)再利用為有機質肥料者,再利用機構須具有醱酵之相關設備或措施。
(五)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
 
 
九、豬毛再利用管理方式
再利用種類
再利用管理方式
編號九
豬毛
 
 
 
 
 
 
 
(一)來源:豬隻屠宰產生之豬毛。
(二)用途:飼料原料、有機質肥料原料及豬毛製
            品。
(三)再利用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1.再利用機構之產品為豬毛粉、有機質肥料、豬毛製品及其他相關產品。
   2.再利用機構應依化製場之消毒方法消毒設備及管理辦法規定,具備有消毒方法及設備。
   3.再利用於飼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飼料製造業者,若該產品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詳細品目者,另須依據飼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飼料製造登記證。
   4.再利用於肥料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肥料製造業者,並必須依據肥料管理法及相關法規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肥料登記證。
   5.再利用於豬毛製品用途者,再利用機構應為豬毛加工業者,且必須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廠。
(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際標 準或該產品之相關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