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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21865949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坡地管理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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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督導
    受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及進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委託或補助之工程,指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以下簡稱本署)或各分署核定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執
    行機關)執行之工程。


三、各分署辦理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應依據本署頒行之「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辦
    理。


四、各分署工程督導小組之組成:
(一)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副分署長或秘書兼任之
      。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分署長指派一人兼任之。
(三)委員若干人,由各分署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且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品管受訓合格人員或分署副工程司以上人員選任外,並依工
      程類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
(四)外聘委員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
      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分署長核定。
(五)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各分署現職人員遴
      選報請分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各分署督導小組行政事務
      。
(六)本小組督導工程時,由小組中遴選二至三名委員,執行督導任務。


五、執行機關改善結果報各分署審查:
(一)工程執行機關填報改善結果送各分署,由各分署自行審查,合格者
      解除列管;審查不合格者將審查意見函復工程執行機關,繼續改善
      至合格為止。
(二)列管追蹤由各分署負責。


六、彙製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各分署每月五日前應填報「工程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表EC07-1)陳報本署。


七、行文方式:督導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經各分署長核定後,函知執
    行機關及相關單位辦理,並副知本署。


八、各分署得視業務需求,委託專業管理廠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