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為督導
受委託或補助工程品質及進度,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委託或補助之工程,指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以下簡稱本署)或各分署核定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執
行機關)執行之工程。
三、各分署辦理督導轄區委託或補助工程,應依據本署頒行之「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督導小組設置暨作業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辦
理。
四、各分署工程督導小組之組成:
(一)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工程施工督導事宜,由副分署長或秘書兼任之
。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分署長指派一人兼任之。
(三)委員若干人,由各分署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且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品管受訓合格人員或分署副工程司以上人員選任外,並依工
程類別,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
(四)外聘委員未能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專家名單中覓得適當
人選者,得敘明理由,另行遴選後簽報分署長核定。
(五)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各分署現職人員遴
選報請分署長派兼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各分署督導小組行政事務
。
(六)本小組督導工程時,由小組中遴選二至三名委員,執行督導任務。
五、執行機關改善結果報各分署審查:
(一)工程執行機關填報改善結果送各分署,由各分署自行審查,合格者
解除列管;審查不合格者將審查意見函復工程執行機關,繼續改善
至合格為止。
(二)列管追蹤由各分署負責。
六、彙製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各分署每月五日前應填報「工程督導小組施工督導執行結果月報表」
表EC07-1)陳報本署。
七、行文方式:督導結果、決定或決議事項,經各分署長核定後,函知執
行機關及相關單位辦理,並副知本署。
八、各分署得視業務需求,委託專業管理廠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