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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辦理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非因公務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30112729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人事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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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注意事項係依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員申請赴大陸地
    區,應於赴大陸地區七日前據實填具申請表,並檢附與從事活動相關
    之旅行業旅遊行程表、親屬關係證明或說明書、交流活動計劃書或邀
    請函等文件,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情事。
    本會及所屬機關對公務員填具之申請表或相關文件認有不明確或疑義
    時,得請該公務員提供相關資料或為必要說明。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審酌下列情事,並依
    具體情形為適當預防及處理:
(一)申請人之職務列等。(人事室審核) 
(二)申請有無填寫不完整、應補充說明或未核實填寫隱匿情事。(單位
      主管審核)
(三)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諭寫藝布之疫情責訊,大陸地區有無重大疫
      病傳出或擬停留之地點為重大疫區。(單位主管審核)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當時交流情狀,有無經上級或主管機關指示
      暫緩赴大陸地區交流。(單位主管審核)
(五)有無相關事證證明赴大陸地區有從事違法或失職行為之虞。(政風
      室審核)
(六)公務員有無違法情事,現經機關或檢調單位調查中。(政風室審核
      )
(七)現正辦理之業務,有無涉及政府重大採購工程,其同行人員或赴大
      陸地區時機不適當者。(單位主管審核)
(八)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停留期問與其申請赴大陸地區事由是否相當合理
      。(單位主管審核)
(九)赴大陸地區有無從事違反對等尊嚴或矮化我方地位行為之虞。(單
      位主管審核)
(十)是否應大陸黨、政、軍機關(構)及其從屬之組織邀約赴大陸地區
      或將拜訪該等機關(構)組織人員。(單位主管審核)


四、本會及所屬機關為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依臺灣地區公務員
    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四條規定,隨時檢討涉及國
    家安全機密人員範圍,並由人事單位列冊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公務員列為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者,人事單位應告知當事人,並提
    醒申請赴大陸地區應經核轉內政部審查許可。


五、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應於統合業務、人事、
    政風及相關單位意見綜合考量復,由機關幕僚長以上長官審核。


六、本會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案件,遇有赴大陸地區人員遭
    遇急難、事故時,依公務員遭遇問題態樣,由機關人事、政風或相關
    業務單位分別聯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或國安單位協處。


七、本會及所屬機關公務員於返臺後,應於積日內填具大陸地區人員返台
    意見反應表(格式如附件一),送人事單位彙辦。在大陸地區遭遇特
    殊問題或發現可疑情事,儘速向機關反應。本會及所屬機關認有必要
    時,得要求公務員返臺後一個月內,提送赴大陸地區相關活動報告及
    說明,並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意見、報告或說明,本會及所屬機關得視情形轉知內政部、法務
    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參考或併副知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


八、本會及所屬機關人事單位應定期統計公務員赴大陸地區從事活動之類
    型、次數、停留期問及異常情形,並於每季(三月、六月、九月、十
    二月之二十八日前)進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公務人員赴大
    陸網路申報」統計表(http;//nas.imigration.gov.tw/pstm/regis
    ter.do)註冊或登錄赴大陸地區人數。


九、聘僱人員、駐衛警、技工、工友及駕駛比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十、本注意事項依公務員赴大陸地區交流情狀、衍生問題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