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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水保農字第1051860194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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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補助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以僱工購料方式執行未達
    公告金額之農村整體環境改善補助案件,明確規範僱工購料案件執行
    及經費核銷之作業流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
    局),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受補助單位應先依規定提出補助申請書,經審查後由本局所屬分局(
    以下簡稱分局)轉知受補助單位。
三、為確保僱工購料整體環境改善與維護之公眾使用利益,農村社區辦理
    僱工購料案件用地屬於私有者,執行計畫書核定前應取得土地使用同
    意書﹙附件一之一﹚,並簽訂認養契約﹙附件一之二﹚。但未涉及建
    築物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得提出施作申請書﹙附件一之
    三﹚代替土地使用同意書。
        前項用地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依「辦理農村
    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執行程序:
 (一) 受補助單位應依補助申請書審查結果,按格式(附件二)擬撰僱工
      購料執行計畫書,報經分局核定後,依核定內容施作。
 (二) 分局得召開僱工購料執行說明會,針對僱工購料執行應注意事項及
      核銷等事宜輔導說明,俾利案件之執行。
 (三) 受補助單位應依本局之規定與期限,填報工程管考進度資料、經費
      支出狀況及辦理情形,相關資料作為日後經費核銷之重要參據。
 (四) 為掌握計畫書執行進度與品質,本局或分局得於執行期間進行督導
      ﹙或輔導﹚、查核及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所需資
      料。
五、驗收核銷:
 (一) 核銷窗口:分局。
 (二) 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內檢附相關文件(附件三之一至二、
      附件四之一至二、及附件四之六至十)辦理分期請款;計畫書執行
      完成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分局得視需要辦理現場查核。
 (三) 驗收完成後由受補助單位將僱工購料核銷文件(附件四之一至十一)
      及成果報告一式三份﹙附件五﹚函報分局核銷結案。
 (四) 相關經費之核銷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中
      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
      規定辦理。
六、維護管理:
 (一) 社區組織應簽訂認養契約,負責維護管理、清潔、檢查及維修通報
      等工作,且納入交接項目。
 (二) 本局或分局得不定期查核補助案之維護管理情形,結果作為後續補
      助參考。
七、農村社區辦理購工購料作業流程圖,詳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