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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員工國內出差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漁會字第0911370107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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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署員工因公出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申請出差應填具出差請示單,各單位主管對於員工出差之派遣,應視
    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不得浮濫,凡可以公文、電話、傳真
    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處理解決者,不得派遣公差。


三、凡出差至距本機關單程在五公里以上、三十公里以內之地區,除交通
    費核實報支外,得按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每日膳雜費數額三分
    之二報支;但於市區內之出差,不得報支膳雜費。


四、出差以搭乘鐵、公路交通工具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經核准於往程或
    返程搭飛機者,應分別於工作開始或結束當日前往或返回,提前及延
    後一日前往或返回者,不支給該日膳雜及住宿費;惟離島或特殊情形
    得依實際需要核給。


五、以個人名義應邀赴其他機關、團體參加典禮、演講、授課、觀摩等活
    等,除與單位業務有關並專案簽報核准外,不得報支差旅費。


六、出差人員已報支差旅費,於出差期間,或返回任所之當日,如因趕辦
    公務,亦不得再報支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