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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政字第1120142449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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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榮譽
    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有下列廉能事蹟之一者,得被推薦為廉能
    楷模績優人員: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涉及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
      廉政倫理事件,能貫徹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操守廉潔,堪為典範
      ,且無不良動機。
(二)從事端正政風防制貪污業務研究發展,有重大創見,具有具體事實
      或績效表現卓著。
(三)主動提供資料,因而偵破重大政風案件有功。
(四)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有效防止舞弊貪瀆或節
      省公帑,具有具體事實或績效表現卓著。
(五)其他優良廉能具體事蹟或有關善行,足以鼓舞人心,堪為表率。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具體事蹟者,
      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警察、司法機關調查、偵查、審判中,或
      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尚未結案。


四、作業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遴選前一年度(一
      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符合獎勵條件之績優人員一人至五人,
      填具獎勵廉能楷模績優人員推薦表(如附件)一份,函送本部政風
      處彙辦。
(二)由本部次長、主任秘書、人事處處長、會計處處長、秘書處處長、
      政風處處長、法制處處長組成評審小組,並由次長擔任召集人,召
      開評選會議評定。每年度擇優評定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如無績優人
      員,當年度從缺。
(三)被推薦績優人員若為評審委員之屬員者,該委員應予迴避。


五、經評選會議評定應予獎勵人員,由本部政風處簽報部長核定後,於本
    部集會時或適當場合,請部長頒給獎牌及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獎品予以
    表揚。


六、經評選會議評定之廉能楷模績優人員,發現有事蹟不實者,應撤銷其
    評定資格,並追繳其獎牌及獎品。


七、經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遴選推薦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而未獲評定者,
    得由原推薦機關自行表揚獎勵。
    前項受獎人員,經推薦機關發現有事蹟不實者,應撤銷其受獎資格,
    並追繳其獎牌及獎品。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