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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獎勵廉能楷模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政字第1150142022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目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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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端正政風,促進廉能政治,激發員工榮譽
    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員工,有下列廉能事蹟之一者,得推薦參加廉能
    楷模績優人員評選:
 (一)對主辦或監督之業務,拒收賄賂、餽贈或不正利益,貫徹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操守廉潔,堪為典範。
 (二)配合辦理專案清查或稽核作業,主動發現或提供資料,因而發掘或
     偵破貪瀆不法案件,或有效防杜弊端發生,對維護機關之廉潔形象,
     具有貢獻。
 (三)執行業務防弊措施,或於採購及營繕工程工作,研提具體業務防弊
     措施,有效預防貪瀆舞弊或節省公帑。
 (四)協助政風單位辦理機關安全或公務機密維護業務,對維護機關安全
     有具體貢獻,或於防範公務機密外洩著有績效。
 (五)其他優良廉能事蹟,足為公務人員表率,或對提升機關廉潔風氣及
     形象,有具體貢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評選:
 (一)最近二年內曾依本要點規定接受表揚。但有特殊重大具體事蹟者,
     不在此限。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記過以上之處
     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監察院彈劾、糾舉,尚未結案。
 (五)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由檢察或警察機關偵(調)查中,或移送法院
    (包含懲戒法院)審理尚未結案。


四、本部獎勵廉能楷模以每年舉辦一次為原則,評選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符合前二點規定之人員,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於本部公
     開徵求期間內,得填具獎勵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候選人推薦表(如附件),
     函送本部政風處彙辦。
 (二)初審:由本部政風處初步審核是否符合前二點規定後,再提請本部獎
     勵廉能楷模評審小組(簡稱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三)複審:由評審小組擇優評定入選名單,至多以五人為原則,無績優人
     員候選人,當年度從缺。但廉能事蹟足為表率者,得適度增加名額。
 (四)核定:經評審小組評定之入選名單,由本部政風處簽報部長核定為廉
     能楷模績優人員。


五、前點第二款評審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且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
    一:
 (一)次長一人:由部長指定之,並擔任召集人。
 (二)主任秘書為副召集人。
 (三)人事處、會計處、秘書處、政風處及法制處處長或指定單位主  
管各一人。


六、經核定為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牌(狀)及新
    臺幣五千元等值之獎品。


七、廉能楷模績優人員候選人有第三點所定情事,或其推薦表內容及提供之
    相關資料有偽造、變造、與事實不符等情事,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已受
    理案件應逕予退件;已核定為廉能楷模績優人員者,本部應逕予撤銷其
    得獎資格,並命其返還所獲獎牌(狀)及獎金。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相關預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