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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職缺辦理內陞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人處字第1120113412A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以下簡稱本會人事室)人員暨所屬一級機
    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職務出缺,如經本會人事室主任(以下簡稱主任
    )核定,應業務需要由本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人員內陞時,由本
    會人事室將將簽奉核可之內陞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通函所屬
    人事機構並e-mail至同仁電子信箱,通報及報名時間為3至7日。報名
    時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
    表」(格式如附件六)連同資績證明文件以通信或送達方式送交本會
    人事室,報名截止後,本會人事室將審核完竣之陞任評分表,依積分
    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主任依規定作綜合考評,再交付本會人事室
    暨所屬人事機構甄審委員會評審。


二、本會人事室所屬二級機關人事機構人事主管/人事機構人事佐理人員
    職務出缺,其一級機關人事機構/用人機構於考量業務需要,擬由本
    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構人員內陞時,即填具職務出缺辦理內陞建議
    表(格式如附件五)及內陞人員申請書函報本會人事室經主任核可後
    ,由本會人事室通函所屬人事機構並e-mail至同仁信箱,通報及報名
    時間為3至7日。報名時填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人事室暨所屬人事機
    構公務人員陞任評分表」連同資績證明文件以通信或送達方式送交本
    會人事室,報名截止後,本會人事室將審核完竣之陞任評分表,依積
    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主任依規定作綜合考評,再交付本會人事
    室暨所屬人事機構甄審委員會評審。


三、甄審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主任核定之。
    主任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行依
    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四、本規定自核定之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