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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農保休字第1121868160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產業發展及休閒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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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目標:
(一)依據農村再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農村社區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
      須先接受培根計畫訓練。為輔導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鼓勵社區
      應完成四階段培根計畫訓練,並增加社區居民參與度。
(二)建立農村社區居民自主發展意識,並以農村再生為目標,整體性建
      構農村生活、生產、生態之永續發展。
(三)引導社區居民自主學習,培養社區在地人才,強化在地組織,建立
      農村規劃、建設、經營、領導、提案等能力,以規劃及執行具發展
      特色之農村社區。
(四)協助社區居民深入了解社區資源,發現社區特質,擬定行動方案,
      討論社區願景,擴大參與,建立共識,形塑農村發展之核心價值。
(五)建立系統性之農村培訓機制與架構,透過逐年推動之培根計畫,凝
      聚在地力量共同推動農村再生,並構築出農村社區發展之明確方向
      和共同未來。
 
 
 
二、計畫主管機關: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
 
 
三、計畫執行機關:本署所屬各分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
   執行機關)。
 
 
四、培訓小組:
    執行機關應成立培訓小組,辦理培根計畫各項開課事宜。
 
 
五、依據培根計畫執行目的分類如下:
(一)培根課程:為研提農村再生計畫,以農村社區為單元,在地組織及團
     體或一定人數社區成員,申請參與培根四階段課程。
(二)增能課程:為加強農村專業人力培育,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之需要,
    得以個人或在地組織及團體為對象開設增能計畫訓練。
 
 
六、培根課程分為四階段,班別說明如下:
(一) 關懷班:任何有意願參與培訓課程之社區。
(二)進階班:曾參加執行機關所辦培根計畫關懷班之社區。
(三)核心班:曾參加執行機關所辦培根計畫關懷及進階班,並完成提案規定
    人數(詳附表)結訓之社區。
(四)再生班:曾參加執行機關所辦培根計畫關懷、進階及核心班,並完成提
    案規定人數(詳附表)結訓之社區。
 
七、培根課程目標如下:
(一)關懷班:政策宣導、理念溝通(識寶)
  1.建立農村居民初步農村營造與農村再生之概念。
  2.社區參與啟動、初步理念溝通。
(二)進階班:認識社區、發掘問題(抓寶)
  1.發掘在地議題,了解自己居住社區之資源及在地特色。
  2.了解政府相關資源及政策。
  3.認識農村營造相關操作策略及方法。
  4.學習其他社區經驗。
(三)核心班:凝聚共識、社區自主(展寶)
  1.深化在地議題操作。
  2.凝聚社區願景,同時擬定相關行動方案。
  3.強化農村營造實務操作能力。
  4.培養關注並處理社區公共事務能力。 5.強化計畫書寫作及提案能力。
(四)再生班:社區願景、永續發展(享寶)
  1.檢討並修正社區發展各項相關計畫。
  2.建立與專業者或團隊間密切互動關係及對話能力。
  3.滾動式的討論農村再生計畫草案內容。
  4.具備召開社區會議之能力。
 
八、培根課程應辦理之核心課程及檢核方式如下:
(一)關懷班:
  1.核心課程:農村再生計畫及相關法規介紹。
  2.檢核點:完成社區宣言-對社區之期待(形式不拘-可以文字、詩詞、錄
    音、圖畫、照片等)。
(二)進階班:
  1.核心課程:社區資源調查、農村發展課題與對策或農村優劣勢分析、
    農村營造經驗觀摩研習。
  2.檢核點:社區資源調查紀錄並製作社區地圖、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
    觀摩研習心得。
(三)核心班:
  1.核心課程:社區願景分析及具體行動方案規劃、社區計畫實務操作討論
    及輔導、社區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
  2.檢核點:完成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社區整體發展構想(含構想
    圖)、土地分區及設施規劃(初步構想及示意圖)。
(四)再生班:
  1.核心課程:農村再生計畫討論及修正、社區會議召開技巧實務操作。
  2.檢核點:完成模擬社區會議或社區大會、討論並初擬農村再生計畫草案。
(五)前四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實務輔導或其
    他方式辦理,但課程內容得依社區需求及特性擬定。
(六)觀摩研習課程:進階班培訓社區實地參訪觀摩績優社區或指標性單位。
(七)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核心班培訓社區於社區內操作僱工購料
    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
(八)培訓社區操作實作課程補助社區經費額度如下列各目,該經費屬課程實
    務操作之一部分,社區不需自籌配合款,但不得編列工資。
  1.進階班操作社區資源調查紀錄並製作社區地圖:最高新臺幣(下同)二萬
    元。
  2.進階班觀摩研習:最高補助五萬元。
  3.核心班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最高十萬元。
 
 
九、培根課程開課規定:
(一)關懷班可併班上課,併班後開課人數不得少於四十人為原則,惟當年度僅
    開設一班者不在此限,另社區報名後實際上課人數,達該社區研提農村再
    生計畫必須完成培訓之人數(詳附表)者得獨立開班。
(二)除關懷班外各階段課程報名後實際上課人數至少應符合該社區研提農村再
    生計畫必須完成培訓之人數,且結業人數未達提案規定人數前,不得進入
    下一階段課程。
(三)社區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社區之情事,開課人數得由本署另
    定之。
(四)完成進階班課程後,應辦理觀摩研習活動,參加觀摩研習學員不得少於上
    課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
(五)核心班培訓社區於社區內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參與實作學
    員不得少於上課人數之百分之七十,少於百分之七十者不予計入課程時數。
(六)社區開班需包含本署指定之核心課程,每一階段課程,應由轄區執行機關
    核可,如不符培根目標精神之課程,本署及執行機關有權利修正。
(七)開班社區累計二堂課實際到課學員數少於完成提案規定人數(詳附表)之百
    分之七十,即暫停培訓並取消開班。
    
 
十、培根課程時間:
(一)關懷班:六小時正式課程。
(二)進階班:二十六小時課程,包含五小時觀摩研習課程,觀摩研習課程超出五
    小時部分者,不計入課程時數。
(三)核心班:二十四小時課程,包含六小時操作僱工購料或活化活動實作課程,
    實作課程超出六小時者,不計入課程時數。
(四)再生班:十二小時課程。
(五)核心班培訓社區現場實作輔導,每節每次課程以三小時為限,超出三小時之
    時數不計入課程時數。
 
 
十一、培根課程師資來源:
(一)培根計畫講師應由本署建置之培根師資庫中遴選之。
(二)執行機關得考量社區需求,同意非師資庫內之講師授課。該非師資庫之授課
     講師經執行機關推薦,由本署評估審查,確認後得納入培根師資庫。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經培根師資審查委員會審核確認後,得以納入培
    根師資庫名單:
  1.國內大專院校以上任職相關科系者。
  2.具國家考試證照資格者。
  3.在相關工作專業領域達二年以上經歷者。
  4.曾獲傳統技藝相關獎項或有相關著作者。
  5.相關業務機關人員者。
 
 
十二、培根課程師資時數限制:授課講師當年度同一社區同一班別授課時數
      不超過九小時,其上課總時數不得超過該區執行時數培根上課總時數
      百分之十五。但僱工購料或農村再生活化及觀摩研習實作課程,不在
      此限。
 
十三、培根課程報名資訊、方式及文件如下:
(一)培根課程報名資訊: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ardswc.gov.tw/)
     、農村風情網(https://rural.ardswc.gov.tw/)及農村再生歷程整合發
     展平台(https://ep.ardswc.gov.tw)。。
(二)培根課程報名方式:農村風情網線上報名、說明會現場報名、並可以電話
    逕向執行機關報名。
(三)培根課程報名文件:
  1.社區基本資料。
  2.學員報名資料。
  3.社區簡介相關資料。
 
 
十四、培根課程開班原則:
(一)針對報名社區先進行訪視,訪視小組得由執行機關、培訓小組及相關專家
    學者組成。
(二)社區訪視完成後,應由培訓小組彙整開課評估表,由本次開班執行機關之
    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執行審查核定之。
(三)開課評估結果須向社區說明,並鼓勵未能開課社區參與相關輔導方案,提
    升社區動能及凝聚力。
 
 
十五、培訓社區於各階段課程結束後,均有檢核點,於結訓時上傳至農村再生
      歷程整合發展平台,始得結訓,培訓小組應協助輔導。社區參與培根四
      階段結訓名冊由執行機關審查後,送請本署核發社區結訓證明。
 
 
十六、社區研提農村再生計畫,除關懷班外各階段必須完成培訓之人數,原則
      採定額人數方式,依社區戶數或人口數分為 A、B、C、D四級距,分別依
      比例完成培根計畫訓練,並具備相關結訓證明者,方有資格提農村再生
      計畫,各等級須完成人數如附表,認證年齡需設籍或居住當地並年滿十
      六歲以上者方可納入人數計算。

十七、增能課程目標如下:
(一) 培育社區組織之核心幹部,強化各項實務能力。
(二) 提升對外擔任社區外部連結之窗口,對內整合能力。
(三) 協助社區整體發展及組織健全。
(四) 協助農村發展與社會趨勢及國家政策結合。

十八、增能課程內容: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之需要,依農村發展主題進行
      課程規劃,並妥善利用增能課程,有效透過深化培訓、夥伴關係交流及
      資源整合等方式,促進農村社區再生與活化。

十九、增能課程依辦理目的、對象及發展主題分成四大類別:
(一)組織培訓類:鼓勵農村再生社區積極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以農村再生社區
    為主要對象,進行以社區組織為主題的培訓,並以組織改選後的社區(幹部)
    優先推動。
(二)跨域合作類:深化農村社區跨領域合作、發展夥伴關係,以農村再生社區、
    培根階段社區結合跨區域、跨領域組織夥伴為主,促進各種發展主題的交
    流合作。
(三)特色發展類:強化推動農村再生的必要專業,所有農村再生參與者皆可為
    對象,執行機關主動規劃提供的特定發展主題所需之專業訓練。
(四)政策推廣類:推動農村再生活化所做的必要宣傳,所有可能參與農村再生
    者皆可為對象,視實際需要提供新發展主題或各發展主題新趨勢的相關政
    策說明。

二十、增能課程開課規定:
(一)課程內容得以講座、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實務操作輔導或其他方
    式辦理。
(二)培訓小組需統計社區計畫提案及核定狀況,並依社區實際狀況提報課程需
    求送執行機關核定。
(三)培訓小組提報之課程應規劃至少十五人參與,且實際到課需達七成以上,
    始得計入課程時數。
(四)培訓小組應將增能訓練相關課程規劃資料上傳農村再生歷程整合發展平台
    (https://ep.swcb.gov.tw/),經執行機關核准後,始得執行開課作業;
    開課結束後三個月內應將實際開課資料上傳至該平台。

二十一、年度增能課程核心主題:
(一)本署得依農村再生政策推動之需要,每年訂定農村再生增能訓練核心主題,
    並提供內容說明及相關可諮詢單位、專家學者等資訊,以供執行機關參用。
(二)本署必要時得針對特定主題指定時數,請執行機關辦理增能訓練。

二十二、附則:
(一) 本署得建立培根課程與增能課程年度推薦師資名單。
(二) 各階段培根課程與增能課程完成後,得向本署查詢課程研習時數證明。
(三)參與培根計畫之社區,需配合充實農村風情網等相關網站社區資訊。
(四)參與培訓之社區需配合本署及執行機關舉辦各式活動,策劃安排社區人員參
    加。
(五)參與培訓之社區需配合本署、執行機關或培訓小組填寫各項問卷調查。
(六)執行機關應接受本署課程督導,並配合各項會議及活動。
(七)參與培根課程與增能課程之培訓學員個人出席時數未達規定時數百分之七十,
    將不予結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