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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抽查山坡地違規開發案件查報取締執行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管字第1121865710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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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抽查山坡地違
    規開發案件查報取締成效,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本執行計畫自 98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


三、本執行計畫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山坡地違規案件,由
    本局監測管理組於「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中,擇定二件進行實地抽
    查,以了解違規地點,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情形。


四、抽查案件之擇定,以違規情節嚴重者為優先。


五、抽查重點如下:
(一)有無擅自擴大違規規模。
(二)限期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是否完善。
(三)是否符合執行進度。
(四)有無需加強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五)其他注意事項。


六、實地抽查時,得邀請水土保持、土木、水利及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推派
    技師,並提供專業意見,所需差旅費及出席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


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受實地訪查時,應備妥處分書及限期要
    求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等相關文件,並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到場
    導勘及說明實施情形。


八、本抽查之結果,由本局製作紀錄(如附表),函送當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及水土保持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