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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營運計畫審核評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園商字第1137225398號 令
法規體系: 農業科技園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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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所定園區事業營
    運計畫實施之審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園區事業完成營運計畫之實施者,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一)、第三點
    評分項目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向農業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申請營運計畫評定。 
    本中心受理申請後,應於七日內依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
    法第十八條規定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三、審核園區事業營運計畫實施之評分項目及配分如附件二農業科技園區園
    區事業營運計畫審核評分項目基準表,包括資金實收情形(二十分)、
    產品或服務(二十分)、科技人力(二十分)、研究發展(二十分)、
    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十分)、環境保護(十分)等六項,評定總分為
    一百分;評分合計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
    者,評定合格。

四、從事農業科技之開發、研究或技術服務等業務類別之園區事業,本中
    心得依個案特性調整前點所定評分比重。
    前項園區事業所屬類別,由本中心依其實際性質認定之。

五、評估小組經審核認為未依營運計畫實施者,於評定前應先通知申請人
    限期改善或補充說明,屆期未依通知內容辦理者,本中心得依現有資
    料逕予評定。

六、經評定合格之園區事業,得檢具保證金繳款聯單第一聯向本中心辦理
    退還保證金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