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人道方式。
二、經濟動物於屠宰場之宰殺作業,除應遵照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
準則規定外,應經人道致昏、有效喪失知覺及充分放血之方式為之。
三、經濟動物人道致昏方式、適用動物種類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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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適用動物種類│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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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適用動物種類│應注意事項 │
│電擊│豬、羊、家禽│電擊器應視動物種類調整適當之電流及電│
│ │ │壓,以達確實致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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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擊│豬、牛、羊、│動物應予以適當保定,並注意適用工具之│
│ │家禽 │選擇及不同動物之適當撞擊部位,但不得│
│ │ │以人力使用棍、棒等原始工具進行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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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豬、家禽 │使用之氣體應視動物種類調整適當之成分│
│昏厥│ │及濃度,以達確實致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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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於屠宰室待宰殺之經濟動物,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綑綁、拋投、丟
擲及切割。
五、待宰殺之經濟動物未經人道致昏前,不得放血,但為下列因素之一所
必須者,不在此限:
(一)宗教
(二)特殊民俗
(三)緊急屠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
六、放血作業應於經濟動物昏厥後,在動物恢復知覺前,以刀具或機械器
具予以有效完成放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