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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30112774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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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辦  法:
   

辦  法:
   
 

壹  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農業服務役、公共行政役役
    男(下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等事項,相關業務得授權由
      本會申請役男機關或單位(以下簡稱各業務辦理單位)或服勤單位
      就其業管部分辦理。
(三)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為訓練單位,負責訓練管理事項。
(四)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服勤單位或服勤處
      所,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考核及執行等事項。


貳  訓練分發
三、役男專業訓練由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或其委託之訓練機關(構)辦理
    。訓練時間至少一週,必要時得增加訓練時程,並以十二週為限。


四、專業訓練期間,各項測驗成績不及格者,訓練單位應利用課餘或假日
    予以補測;結訓仍不及格者,於分發各服勤單位後,服勤單位仍應利
    用勤餘或假日予以輔導再教育,期間至考核合格為止。
    役男服勤單位分發應依一般替代役役男戶籍地服役分發作業原則辦理
    ,其中關於分發成績之計算,以其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
    四十,專業訓練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六十為分發基準。

五、替代役管理幹部,由服勤單位平時考核二至三個月,依專長、軍事基
    礎訓練、專業訓練及平時考核成績等條件擇優遴薦,並經本會各業務
    辦理單位或委託之機關(構)施予管理幹部在職訓練一週以上合格後
    ,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並函送內政部役政署
    備查。
    前項遴薦人數,按服勤單位分配役男人數計算,每前項遴薦人數,按
    服勤單位分配役男人數計算,每十人得遴薦一人。但分配人數六人以
    上不足十人時,得遴薦一人。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報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
    解除其職務,並函送內政部備查。


六、管理幹部承監督長官之指導,執行下列事項: 
(一)各種集會活動之指揮及各種勤務之分配。
(二)核轉役男請假報告單、申訴或意見。
(三)宣達服勤單位規定事項,並負責執行。
(四)負責管理、考核並建議獎懲。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或偶發事件之處理。
    前項管理幹部應執行之事項,如因執行不力致役男違法犯紀,足以嚴
    重影響政府或機關聲譽者,各業務辦理單位應即時查究考核監督責任
    ,並依規定懲處。
    管理幹部對役男之考核,對人、事、時、地及物之記載,應力求確實
    ,俾作研判分析考評之依據。


七、職前講習及在職訓練,由各服勤單位依需要適時辦理。各項訓練或講
    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八、(刪除)


九、役男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符合家庭因素者,以分發至距離住
    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為原則,該役男戶籍地無需求員額時,得函請內
    政部協調役男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之。


十、訓練單位及各服勤單位於役男分發完竣後,應即繕造役籍管理名冊,
    並報送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一份。


參  服勤
十一、役男之輔助性勤務如下:
  (一)專業(個別)性勤務:依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之業務特性需求訂
        定如附件。
  (二)一般(共同)性行政工作:
        1.協助收發文、公文傳遞、檔案及相關文書處理等事項。
        2.協助值勤、門禁警衛、維護機關安全、防護及管制有關業務。
        3.協助處理一般行政業務。
        4.協助辦理各類活動。
        5.協助機關資訊系統與資料處理、網頁及網路架設維護、電子公
          文等相關資訊維護及管理工作。
        6.協助相關設備維修。
        7.協助環境清潔、綠化、美化及維護。
        8.協助行政庶務工作。
        9.協助辦理替代役相關行政業務。
       10.辦理社會服務工作、公益服務及其他臨時指派相關業務之輔助
          性勤務。


十二、服勤方式:
  (一)役男依服勤單位指派之勤務服勤。但有臨時或特別勤務,必須變
        更勤務時,服勤人員應依上級命令服勤。
  (二)役男除請假、放假、輪休、差假、服勤及參加訓練外,餘均應於
        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備勤期間,遇事外出,需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管)或其職務代理人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每日八時至二
        十一時之間,時間以不超過三小時為原則。如服勤單位另有較嚴
        格之規定從其規定。
  (三)勤務時間之安排得自零時起至二十四時止,每日服勤時間比照公
        務人員為原則。並得視服勤單位實際需要酌量延長或變更之,因
        特殊或偶發事故延長服勤時間,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均不
        發給加班費。
  (四)服勤單位應依前點訂定之工作項目交付役男勤務,不得指示役男
        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
  (五)役男於服勤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依規定指派役男出差服勤。


肆  生活管理
十三、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負責督導各服勤單位役男生活管理之全盤事宜
      ,各服勤單位負責役男生活管理及考核等工作。


十四、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體罰、凌虐或欺侮新進
      人員。


十五、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管或管理幹部,對
      役男應負管理及督導全責。


十六、役男應恪遵相關勤務規定及服勤單位對生活管理之要求事項。


十七、役男於專業訓練及服勤時應著制服,並儀容整齊,不得有蓄鬢髮(
      鬍)等情形。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另有規定者,於報經內政部同意
      後,始得優先適用。


十八、役男應依規定作息,保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宿舍內不
      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
      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十九、為激勵役男工作士氣,指導服勤要領,各服勤單位應持續實施勤務
      訪視與生活照顧,適時予以關懷;必要時,得通知內政部轉介心理
      輔導專業人員安排心理諮商及輔導。

二十、役男對於服勤單位所提供之工作條件及所為之管理認有不當者,得
      向服勤單位提出申訴。
      役男不服者,得檢具事證向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提出再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服勤單位應設置申訴信箱或電話。


二十一、服勤單位對經常違反服勤管理規定或有重大犯行紀錄之役男,應
        造冊列管,加強輔導考核。役男有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十三條
        所定情形之一者,得經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核定後,函請內政部
        施予輔導教育,藉以達到改過遷善效果。


二十二、役男無故不就指定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
        由服勤單位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
        各業務辦理單位。


二十三、役男無故離去職役已逾三日者,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即發出離役
        通報,並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偵辦
        ,並副知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


二十四、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意外事件時,服勤單位應依「替代役役男重
        大事故與意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程序須知」立即以電話或
        傳真向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報告,並妥為處理。本會各業務辦理
        單位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內政部。


二十五、服勤單位每週應填報違反紀律狀況週報表送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
        ;每月五日前,應將上月役男獎懲人次統計表、重大事故及意外
        傷害事件月報表送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各業務辦理單位彙整後
        於十五日前函送內政部。
        服勤單位應於當月發薪日十五日前填製薪俸、主、副食費發放表
        冊及主、副食費領據,函送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彙報內政部核實
        發給。
        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得派員會同服勤單位至替代役役男服勤地點
        實施督導。


伍  役籍管理
二十六、役男役籍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管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管理。
    (三)停役、退役後: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管理。


二十七、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
        籍表表(三)至表(六)並造具役籍管理名冊,連同役籍管理名
        冊三份,一份自存,另兩份分送內政部及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
        考核;役期未滿半年之役男,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其役
        男考核資料並隨役籍移轉。

二十八、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製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服勤單位應造具退役名冊,送本會各
        業務辦理單位彙整函送內政部核定製作退役證明書,於服役期滿
        時轉發役男。


二十九、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役男身分證;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
        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且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身
        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將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
        於每年元月份辦理服勤役男身分證校正;且役男於退(停)役時
        ,服勤單位應回收並逕予銷毀。
        役男赴國外參加會議或活動,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服勤單
        位得視需要控管役男護照。


陸  獎懲
三十、役男及管理幹部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一、獎勵種類:嘉獎、記功、獎金及獎狀。 
        前項獎勵得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榮譽假之核給,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有特優事蹟,經內政部或
        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核給不在此限。


三十二、懲處種類:罰站、罰勤、禁足、申誡、記過、罰薪及輔導教育。
        前項罰站僅限於訓練及輔導教育期間實施。


三十三、獎勵權責區分:
    (一)榮譽假、嘉獎、記功及獎金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二)獎狀: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核定。


三十四、懲處權責區分: 
    (一)罰站、罰勤、禁足、申誡及記過,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核處
          。
    (二)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於十日內核
          定,並於核定後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
    (三)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於十日
          內核定,並於核定後一週內送請內政部備查後,會同相關機關
          實施。


三十五、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注重時效
        之原則辦理,獎懲不得相互抵銷。


三十六、役男獎懲程序及申訴有關規定,悉依替代役男獎懲辦法辦理。


柒  請假
三十七、役男請假有關規定,悉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三十八、准假權責區分: 
    (一)服勤單位:公假、事假五天,病假十天,及依替代役役男請假
          規則准予核給之假別及天數。
    (二)逾前款規定日數者,需報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核定。


三十九、役男請假相關原則:
    (一)役男事假之核給,事後擇日施予補勤。
    (二)役男假期屆滿時,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原因,延誤其返回訓練
          或服勤單位日期,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
    (三)役男請假時,需填具請假單,經權責單位核准後,方得離開職
          役;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代辦請假手續。


四十、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
      例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因勤務停止放假時,
      得予預休或補休,放假(積假)日數,一次最長不超過十日(含放
      假、補放假及榮譽假等)。


捌  裝備及膳宿
四十一、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誌等配件,由主管機關統一製作發給,服役
        期滿僅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章」、「管理幹部名條
        」繳回服勤單位,其餘服裝免予收回。


四十二、役男因公務出差服勤時,服勤單位應提供所需之交通工具;必要
        時得以發給交通費方式行之。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十一點訂定之輔助性工作勤
        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使用者善盡保管之責任。
        役男受指派赴國外出差參加會議或活動時,其所需經費由服勤單
        位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支應。


四十三、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服勤期間,住宿於服勤單位之宿舍或借用或租賃之房舍,並提
          供寢具。
    (三)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向服勤單位申請返家住宿。


四十四、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外
          包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三)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定時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玖  遷調
四十五、請調原則: 
    (一)僅受理因特殊困難原因之請調。
    (二)請調單位限於同一服勤性質機關。
    (三)因特殊困難之請調條件,依內政部頒替代役役男特殊困難請調
          原則及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含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
          區服役之條件規定辦理。
    (四)請調人員多於請調單位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幹部
          考評等順序檢討。
    (五)於同機關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止
          遷調。


四十六、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者,應即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再
        申請變更或撤銷者,應檢附懲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四十七、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得依役男專長或服勤單位之建議或其他特殊
        原因,辦理役男遷調,並副知內政部。


拾  附則
四十八、役男應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替
        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險。


四十九、服勤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
        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
        理。


五十、服勤單位及本會各業務辦理單位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或信箱,對替
      代役役男申訴案件,依程序積極查處,並對申訴人身分,善盡保密
      之責。


五十一、服勤單位得依業務需要,另訂定役男管理補充規定,送本會各業
        務辦理單位備查。


五十二、本要點規定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