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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登記規費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31093168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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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糧食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對於申請辦理糧商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申請核發糧商
登記事項證明文件之糧商,每件徵收業務規費為新臺幣三百元整。但因行
政區域調整辦理門牌號碼變更者,免徵收之。

第 3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金額,每三年應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