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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091615869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全文檔案: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發行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二)商品服務券之面額或使用之項目、次數。
(三)商品服務券發售編號。
(四)使用方式。


二、發行人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所收取之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
    專戶,專款專用;所稱專用,係指供發行人履行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
    義務使用。


三、消費客服專線:
    本商品服務券應記載服務電話、傳真、網址等聯絡方式。


四、森林遊樂區商品服務券不得記載事項如下:
(一)使用期限。
(二)未使用完之禮券餘額不得消費。
(三)免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發行人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預先免除發行人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廣告僅供參考。



依  據: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