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違規於海上安置非本國籍船員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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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規 事 實│裁 處 依 據 │裁 罰 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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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違規於海上│船主部分: │一、初犯者,分別對漁│
│安置非本國籍船│一、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 業人、漁業從業人│
│員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 核處收回漁業證照│
│ │ 定。 │ 、幹部船員執業證│
│ │二、依漁業法第十條第一│ 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 │ 項規定處分。 │ 一年;情節重大者│
│ │船長及船員部分: │ ,分別對漁業人、│
│ │一、違反漁業法施行細則│ 漁業從業人核處撤│
│ │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及│ 銷漁業證照、幹部│
│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 船員執業證書或漁│
│ │ 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船船員手冊。 │
│ │ 。 │二、第二次,分別對漁│
│ │二、依漁業法第十條第二│ 業人、漁業從業人│
│ │ 項規定處分。 │ 核處撤銷漁業證照│
│ │ │ 、幹部船員執業證│
│ │ │ 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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