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
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成立漁業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各類災害之主辦單位,及該類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幕僚分工
(本小組架構圖如附件一):
(一)漁船海難:
1.發生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責任區內者,由沿近海漁業組主辦,
並協調聯繫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2.發生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責任區外者,由遠洋漁業組主辦,並
協調聯繫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二)海嘯災害:由沿近海漁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漁業建設組、養殖
漁業組或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三)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生物病原、輻射災害:由養殖漁業組
主辦,並協調聯繫沿近海漁業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四)地震、風災、水災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由企劃組協調聯繫沿近
海漁業組、遠洋漁業組、養殖漁業組、漁業人力組或漁業建設組
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依其發生地點,於陸域發生者由養殖
漁業組主辦,於海域發生者由沿近海漁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相
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六)漁港災害:除前五款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外,本署需依漁港法相
關規定配合成立本小組時,由漁業建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沿近
海漁業組或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三、本小組之任務:
(一)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加強本署各單位災害防救業務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
(三)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四、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
定指揮官一人,綜理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
,襄助指揮官處理應變事宜,並指定該類災害主辦單位簡任層級
專責人員一名,負責災情處理、災害資料確認及協助本小組運作
順暢。
(二)本小組成立時,各災害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
人員進駐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召集人得
召集本署相關單位主管,召開緊急會議。
五、成立時機:
(一)本署主管漁船海難災害達甲級災害規模(如附件二),經交通部成
立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經本署認定災情嚴重時,沿近海漁業
組應主動報告召集人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立本小組及指定
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二)農業部主管災害成立「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本署需配合
成立本小組時,由本署各該災害主辦單位報告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
前項各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並
儘速補提書面報告。
六、本小組設置地點,除漁船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署漁業監控
中心外,其餘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署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必要
時,召集人得另行指定設置地點。
七、本小組各單位之任務分工:
(一)企劃組:地震、風災、水災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成立本小組及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前置作業;督導辦理本署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
,綜整災情統計及其他主管業務之漁業設施、災害查報、救助事
宜。
(二)沿近海漁業組:督導辦理漁船海難災害查報、救助;沿近海漁業
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災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
應變等事宜。
(三)遠洋漁業組:督導辦理遠洋漁業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災
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四)養殖漁業組:督導辦理養殖漁業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漁
業設施、災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五)漁業人力組:督導辦理漁船員海難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
漁業設施、災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六)漁業建設組:督導辦理漁港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漁港設
施、災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七)秘書室:辦理本小組所需之行政支援。
前項各單位均應參加本小組召開之災害應變會報。
八、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辦單位應視災害規模,通知業務相關
單位進駐作業指定地點,由進駐主辦單位辦理災情統計、災害查
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措施。
(二)各單位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之指
揮、協調及整合。
(三)各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召開災害防救準
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
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主辦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單位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理
狀況。
(五)本小組撤除後,各主辦單位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送當次災害主管機關(單位)彙整陳報,並視需要通報有關
機關(單位)。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主辦單位主管,應即分別
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
其一災害主辦單位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
揮、督導及協調。
(二)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主辦單位主
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或另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
十、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漁船海難: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
變任務需求時,經指揮官或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撤除
本小組。
(二)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生物病原災害、地震、海嘯、風災、
水災、輻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本小組
接獲農業部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指示,經指揮官或
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撤除本小組。
十一、本署各單位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及農業部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其救災作業成效
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
者,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