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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8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漁一字第1131512800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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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各項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
  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成立漁業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各類災害之主辦單位,及該類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幕僚分工
  (本小組架構圖如附件一):
 (一)漁船海難: 
   1.發生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責任區內者,由沿近海漁業組主辦,
    並協調聯繫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2.發生在我國海難災害搜救責任區外者,由遠洋漁業組主辦,並
    協調聯繫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二)海嘯災害:由沿近海漁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漁業建設組、養殖
   漁業組或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三)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生物病原、輻射災害:由養殖漁業組
   主辦,並協調聯繫沿近海漁業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四)地震、風災、水災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由企劃組協調聯繫沿近
   海漁業組、遠洋漁業組、養殖漁業組、漁業人力組或漁業建設組
   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五)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依其發生地點,於陸域發生者由養殖
   漁業組主辦,於海域發生者由沿近海漁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相
   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六)漁港災害:除前五款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外,本署需依漁港法相
   關規定配合成立本小組時,由漁業建設組主辦,並協調聯繫沿近
   海漁業組或漁業人力組等相關單位派員組成本小組。
三、本小組之任務:
 (一)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災害應變措施。
 (二)加強本署各單位災害防救業務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
   繫事宜。
 (三)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事項。
 (六)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四、組成:
 (一)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兼任;本小組成立時,由召集人指
   定指揮官一人,綜理災害應變事宜;指揮官得指定副指揮官一人
   ,襄助指揮官處理應變事宜,並指定該類災害主辦單位簡任層級
   專責人員一名,負責災情處理、災害資料確認及協助本小組運作
   順暢。
 (二)本小組成立時,各災害主辦單位及相關單位應即指派對業務嫻熟
   人員進駐指定地點,處理各項緊急應變事宜;必要時,召集人得
   召集本署相關單位主管,召開緊急會議。
五、成立時機:
 (一)本署主管漁船海難災害達甲級災害規模(如附件二),經交通部成
   立海難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經本署認定災情嚴重時,沿近海漁業
   組應主動報告召集人災害規模及災情,並提出成立本小組及指定
   指揮官之具體建議,經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二)農業部主管災害成立「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本署需配合
   成立本小組時,由本署各該災害主辦單位報告召集人同意後成立
   。
  前項各款之報告應以書面為之。但情況緊急時,得先口頭報告,並
  儘速補提書面報告。
六、本小組設置地點,除漁船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署漁業監控
  中心外,其餘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署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必要
  時,召集人得另行指定設置地點。
七、本小組各單位之任務分工:
 (一)企劃組:地震、風災、水災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成立本小組及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前置作業;督導辦理本署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
   ,綜整災情統計及其他主管業務之漁業設施、災害查報、救助事
   宜。
 (二)沿近海漁業組:督導辦理漁船海難災害查報、救助;沿近海漁業
   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災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
   應變等事宜。
 (三)遠洋漁業組:督導辦理遠洋漁業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災
   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四)養殖漁業組:督導辦理養殖漁業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漁
   業設施、災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五)漁業人力組:督導辦理漁船員海難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
   漁業設施、災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六)漁業建設組:督導辦理漁港及其他主管業務之災情統計、漁港設
   施、災害查報、救助、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等事宜。
 (七)秘書室:辦理本小組所需之行政支援。
  前項各單位均應參加本小組召開之災害應變會報。
八、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各該災害主辦單位應視災害規模,通知業務相關
   單位進駐作業指定地點,由進駐主辦單位辦理災情統計、災害查
   報、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措施。
 (二)各單位進駐本小組之人員,應接受本小組指揮官或副指揮官之指
   揮、協調及整合。
 (三)各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後,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得召開災害防救準
   備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
   關應變措施。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主辦單位進駐人員應掌握各單位緊
   急應變處置情形及相關災情,隨時向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報告處理
   狀況。
 (五)本小組撤除後,各主辦單位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置
   措施,送當次災害主管機關(單位)彙整陳報,並視需要通報有關
   機關(單位)。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九、多種災害發生之處理模式:
 (一)多種重大災害同時發生時,相關之災害主辦單位主管,應即分別
   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並分別指定指揮官;或指定由
   其一災害主辦單位成立本小組並指定指揮官,統籌各項災害之指
   揮、督導及協調。
 (二)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主辦單位主
   管,仍應即報請召集人,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或另成立緊急應
   變小組及指定指揮官。
十、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
 (一)漁船海難:災害狀況已不再繼續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無緊急應
   變任務需求時,經指揮官或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撤除
   本小組。
 (二)旱災、寒害、動植物疫災、生物病原災害、地震、海嘯、風災、
   水災、輻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或其他部會主管災害:本小組
   接獲農業部緊急應變小組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指示,經指揮官或
   召集人核可後,縮小編組規模或撤除本小組。
十一、本署各單位相關人員應積極配合本小組、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及農業部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其救災作業成效
   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規定敘獎;其執行不力致影響救災作業
   者,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