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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保監字第1121859036號函
法規體系: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減災監測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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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單位於主管災
    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採取必要應
    變措施,特依「農業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
    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尚未成立,
    而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該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災害種類及其主管單位:
(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減災監測組。
(二)治山防災及農路設施災害:保育治理組。
(三)農村聚落相關設施災害:農村建設組。
(四)辦公廳舍及車輛等設施災害:秘書室。
(五)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後實
      施。


四、通報作業: 
(一)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應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並於第一時間進行複式多元通報。
(二)除通報各該災害之本署主管單位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外,並應依本
      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表一),將災情
      及應變措施通報相關單位及人員,俾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如需申請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搜救,其通報申請作業程序依行
      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四)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圖一。


五、通報方式: 
(一)電話通報:
      1.本署各單位於接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訊息時,應儘速依「水土保
        持天然災害查報單」(表二)填報查證,以電話通報本署災害主
        管單位、相關分署及地方政府權責單位,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組。
      2.本署災害主管單位或相關分署應依本署「水土保持天然災害規模
        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與農業部「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規定,將
        災情及應變措施以電話通報行政院相關主管、行政院災害防救辦
        公室、農業部部長、次長、主任秘書、綜合規劃司司長、協調服
        務科科長,以及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並副知本署減災監
        測組。
(二)傳真及網路通報:完成電話通報後,應將災害訊息依「水土保持天
      然災害查報單」上網填報於本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防災應變系統
      ;如需通報至農業部以上之層級者,則另以「農業部災害通報單」
     (表三),儘速傳真補送。
(三)後續通報:應變處理期間,本署災害主管單位及相關分署應將處理
      情形適時傳送通報,重大災情並應隨時通報最新狀況,俾掌握災情
      及時回應。


六、本署災害主管單位及所屬分署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緊急聯
    繫資料,送本署減災監測組彙整;專責單位及人員或其聯繫資料有異
    動時,應隨時陳報更新。


七、本署所屬分署應建立轄區易發生重大天然災害區域緊急聯絡人名冊,
    送本署減災監測組彙整,資料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本署更新,並於
    防汛期前辦理相關講習。


八、本署各單位人員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依規定敘獎;違反本作業規定
    且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


九、本署各單位發生第三點所定災害以外之重大緊急事件時,準用本作業
    規定辦理,並填送「重大緊急事件通報單」(表四)通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