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違規態樣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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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事實 │裁 處 依 據│裁 罰 基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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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僱用大陸船員│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一、漁船主核處罰鍰三│
│ 未經申請逕行│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 萬元,每增加一名│
│ 進入境內水域│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 大陸船員加罰二萬│
│ ,非以偷渡為│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元,最高十五萬元│
│ 目的。 │ 第六條第一項 │ 。 │
│ (違規態樣或│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二、再犯者,漁船主核│
│ 問題二) │ 第七款 │ 處收回漁業證照一│
│ │三、漁業法第十條第一│ 個月,每增加一名│
│ │ 項 │ 大陸船員加收回一│
│ │ │ 個月,最高一年;│
│ │ │ 情節重大者,得撤│
│ │ │ 銷其漁業證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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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僱用大陸船員│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漁船主核處罰鍰三萬元│
│ 已經申請進入│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每增加一名大陸船員│
│ 境內水域,但│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加罰一萬元,最高十五│
│ 尚未許可。 │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萬元。 │
│ (違規態樣或│ 第六條第一項 │ │
│ 問題三) │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
│ │ 第七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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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進入未設有岸│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漁船主核處罰鍰三萬元│
│ 置處所或未劃│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每增加一名大陸船員│
│ 設暫置區域之│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加罰一萬元,最高十五│
│ 漁港,經海巡│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萬元。 │
│ 機關勸導仍不│ 第十三條 │ │
│ 離開者。 │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
│ (違規態樣或│ 第七款 │ │
│ 問題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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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進入設有岸置│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一、初犯者,漁船主核│
│ 處所之漁港,│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 處罰鍰三萬元。 │
│ 未將大陸船員│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二、再犯者,漁船主核│
│ 送至岸置處所│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處罰鍰三萬元,每│
│ 安置,經海巡│ 第十四條 │ 增加一名大陸船員│
│ 機關勸導仍不│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加罰一萬元,最高│
│ 從者。 │ 第七款 │ 十五萬元。 │
│ (違規態樣或│ │ │
│ 問題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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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入劃設暫置│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一、初犯者,漁船主核│
│ 區域之漁港未│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 處罰鍰三萬元。 │
│ 停泊於暫置區│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二、再犯者,漁船主核│
│ 域,經海巡機│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處罰鍰三萬元,每│
│ 關勸導仍不從│ 第十四條 │ 增加一名大陸船員│
│ 者。 │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加罰一萬元,最高│
│ (違規態樣或│ 第七款 │ 十五萬元。 │
│ 問題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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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於暫置區域原│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漁船主核處罰鍰三萬元│
│ 船安置之大陸│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 │
│ 船員擅離原漁│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 │
│ 船,非以偷渡│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 為目的。 │ 第九條第二款 │ │
│ (違規態樣或│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
│ 問題八) │ 第七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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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兼營娛樂漁業│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漁船主核處罰鍰三萬元│
│ 漁船於經營娛│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載運出海協助工作之│
│ 樂漁業時,經│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大陸船員每增加一名加│
│ 海巡機關勸導│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罰一萬元,最高十五萬│
│ 仍堅持隨船載│ 第四條第二款 │元。 │
│ 運大陸船員出│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
│ 海。 │ 第七款 │ │
│ (違規態樣或│ │ │
│ 問題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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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漁船主以自有│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漁船主核處罰鍰三萬元│
│ 漁船依規定僱│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每增加一名大陸船員│
│ 用並許可進入│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加罰一萬元,最高十五│
│ 境內水域之大│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萬元。 │
│ 陸船員,流用│ 第四條 │ │
│ 至自有漁筏、│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
│ 舢舨,經海巡│ 第七款 │ │
│ 機關勸導仍強│ │ │
│ 行出海者。 │ │ │
│ (違規態樣或│ │ │
│ 問題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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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漁船主依規定│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漁船主核處罰鍰三萬元│
│ 僱用經許可進│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每增加一名大陸船員│
│ 入境內水域之│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加罰一萬元,最高十五│
│ 大陸船員流用│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萬元。 │
│ 至他人漁筏、│ 第六條第二項 │ │
│ 舢舨,經海巡│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
│ 機關勸導仍強│ 第七款 │ │
│ 行出海者。 │ │ │
│ (違規態樣或│ │ │
│ 問題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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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漁船主未依規│一、原僱漁船主: │一、原漁船主核處罰鍰│
│ 定辦理大陸船│(一)臺灣地區漁船船│ 三萬元,每增加一│
│ 員異動登記,│ 主境外僱用及接│ 名大陸船員加罰一│
│ 搭載非其僱用│ 駁安置大陸地區│ 萬元,最高十五萬│
│ 之大陸船員出│ 漁船船員許可及│ 元。 │
│ 海作業,經海│ 管理辦法第六條│二、新漁船主之處分基│
│ 巡機關勸導仍│ 第二項 │ 準同上。 │
│ 不從者。 │(二)漁業法第六十五│ │
│ (違規態樣或│ 條第七款 │ │
│ 問題十一) │二、新漁船主: │ │
│ │(一)臺灣地區漁船船│ │
│ │ 主境外僱用及接│ │
│ │ 駁安置大陸地區│ │
│ │ 漁船船員許可及│ │
│ │ 管理辦法第六條│ │
│ │ 第一項 │ │
│ │(二)漁業法第六十五│ │
│ │ 條第七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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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領有識別證│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漁船主核處罰鍰三萬元│
│ 之大陸船員│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 │
│ 經漁船主授│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 │
│ 意在未有本│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
│ 國籍船長(│ 第二條 │ │
│ 員)陪同下│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
│ 自行駕駛漁│ 第七款 │ │
│ 船出海。 │ │ │
│ (違規態樣│ │ │
│ 或問題十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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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海巡機關查│一、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漁船主核處罰鍰三萬元│
│ 獲大陸船員│ 境外僱用及接駁安│,每增加一名大陸船員│
│ 契約期滿,│ 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加罰一萬元,最高十五│
│ 因故解約或│ 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萬元。 │
│ 因違反法令│ 第十條第一項 │ │
│ 需送返,而│二、漁業法第六十五條│ │
│ 漁船主未善│ 第七款 │ │
│ 盡送返大陸│ │ │
│ 船員責任。│ │ │
│ (違規態樣│ │ │
│ 或問題十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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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因漁船主疏│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一、大陸船員脫逃一名│
│ 於管理或其│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 ,自脫逃之日起一│
│ 他歸責於已│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 年內不受理漁船主│
│ 之事由,造│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 申請大陸船員進入│
│ 成大陸船員│項核處 │ 境內水域,每增加│
│ 於原船安置│ │ 一名大陸船員脫逃│
│ 時,發生脫│ │ 加三個月,最高五│
│ 逃者。 │ │ 年不受理。 │
│ │ │二、再犯者,自大陸船│
│ │ │ 員脫逃日起一年內│
│ │ │ 不受理漁船主申請│
│ │ │ 大陸船員進入境內│
│ │ │ 水域,每增加一名│
│ │ │ 大陸船員加六個月│
│ │ │ ,最高五年不受理│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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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漁船主或船│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一、大陸船員脫逃一名│
│ 長將大陸船│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 ,自脫逃之日起半│
│ 員領出就醫│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 年內不受理船主申│
│ 、隨船報驗│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請大陸船員進入境│
│ 進(出)港│ │ 內水域,每增加一│
│ 、出海作業│ │ 名大陸船員脫逃加│
│ 、或其他非│ │ 一個月,最高三年│
│ 原船安置期│ │ 不受理。 │
│ 間,因疏於│ │二、再犯者,自大陸船│
│ 管理或其他│ │ 員脫逃日起半年內│
│ 歸責於已之│ │ 不受理船主申請大│
│ 事由,造成│ │ 陸船員進入境內水│
│ 所僱之大陸│ │ 域,每增加一名大│
│ 船員發生脫│ │ 陸船員加三個月,│
│ 逃者。 │ │ 最高三年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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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違規事實欄內括號所指「違規態樣或問題」,係指行政院 94 年 1
月 26 日院臺農字第 0940001278 號函核定之「查獲我國漁船船主
未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安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
可及管理辦法』載運大陸船員進入境內水域之違規態樣、爭議及協
調結論」中所載「違規態樣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