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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收購毛豬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4 年 04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 74 經字第5957號
法規體系: 畜牧目/養豬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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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緩和毛豬供應過賸安定毛豬價
    格,依據「毛豬產銷調節方案」及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辦事要點
    訂定本要點。


二、收購開始日期:當屏東縣、高雄市、鳳山市、台南市、嘉義縣及雲林
    縣等六處家畜 (肉品) 市場活豬拍賣加權平均價格連續三天低於收購
    基準價格時即開始依市價收購,不予補貼。俟價格連續三天回升至收
    購基準價格以上時,即停止收購。前項收購基準價格由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視生產成本之變動訂定並公布之。


三、收購對象:以透過農會共同運銷系統飼養二○○頭以下養豬戶之毛豬
    為限。


四、購毛豬條件:毛豬體重在九十五公斤以上之肉豬,不含淘汰豬隻及患
    有疾病之豬隻。


五、收購數量:將視市場實際毛豬價格變動情形及基金額度範圍內,作機
    動性之調整。


六、毛豬計價辦法:收購之毛豬由台灣區肉品發展基金會屠體評級員執行
    評級,并依「外銷肉豬屠體作價辦法」予以決價,其付款悉依現行外
    銷豬隻付款方式辦理。


七、收購毛豬所需資金由農業發展基金內毛豬產銷調節基金支應,必要時
    得由本會洽請金融單位專案融資貸款。


八、肉品加工廠及省農會每週應填送經費收支月報表送本會備查。


九、台灣省農會及肉品加工廠辦理毛豬收購屠宰及貯存時應受本會之監督
    ,並遵照有關規定辦理,凡違反合約者本會得依合約罰則追訴之。


十、收購方式:委託台灣省農會辦理收購,收購業務有關細則由台灣省農
    會擬訂後送會核定,為爭取時效並授權本會畜牧處成立工作小組核定
    後實施。至於加工後所貯存之冷凍豬肉標售辦法另行提報農業發展基
    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奉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